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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市场主体减免租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15:28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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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出资企业:

根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健康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20〕1 号)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市场主体减免租金政策,现通知如下:

减免范围

本次减免对象是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确定。

减免标准

2020年2至4月份,免收租金;5至10月份,租金减半。

三、工作程序

(一)摸底。产权方(含资产托管方,下同)调查摸清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相关基本情况。

(二)告知。产权方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申请文本,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

(三)受理。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产权方可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受理承租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审批。市属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减免对象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产权方及时告知申请承租方办理减免手续并签订房租减免协议。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六)统计。产权方对于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

(七)备案。市属出资企业调查摸底情况、租金实际减免情况和房租减免协议,报市国资委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实际减免情况和房租减免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工作纪律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禁随意扩大房租减免范围、延长减免期限、输送利益、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处理,对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出资企业因本次房租减免涉及的经营业绩考核事项,按照《荆州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市属出资企业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六条措施>的通知》执行。

(二)对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其他未尽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户)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鼓励疫情期间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主动减免承租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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