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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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规定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规划意见出具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荆州水务集团、荆州天然气公司、津江天然气公司、荆州供电公司)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