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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26 14:44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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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做好规划意见出具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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