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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15:13

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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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用好用足公积金,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民生和房地产去库存的支持作用,同时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缺口,防范融资运营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可暂停住房公积金装修使用。

2、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尽快落实机构“四统一”,在设区城市内统筹调剂使用资金,平衡资金头寸,形成更大范围的互助。

3、积极开展与商业银行信贷合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效率,可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也可开展住房公积金公转商业务。

4、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借用财政资金,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短期流动性不足。

5、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国家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和银行结算系统的接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6、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预警,做好流动性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7、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信息披露,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营造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发展的舆论环境。

各地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实际和本地房地产去库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住建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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