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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7-29 15:28

来源: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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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住房资金需求也增长迅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要求,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防范和控制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适时对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个人购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只能二选一”的规定让部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放弃了公积金贷款,对贷款资金发放采取轮候发放的方式,导致部分开发企业拒绝公积金贷款,迫使缴存职工在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商业性住房贷款,承受了本不应该承受的高额利息。近两年来,这部分缴存职工通过各种诉求渠道反映了对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呼声,中心在党史学习教育和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中,也收到了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合理需求,坚持房住不炒的主基调,按照贷款对象和缴存对象一致、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和公平性,减少购房职工贷款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充分发挥公积金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荆州实际,制定了本操作细则。因此,商转公贷款业务并非普惠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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