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按毕业证时间),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或首次在我市注册创业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1年,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
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
2、自主租房:本人在稳定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发放。
补贴条件及标准: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按每月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通过结业考核。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专业及参加培训时间,可享受200元-5000元培训补贴。
见习对象:
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
补贴对象:
吸纳见习对象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条件:
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达到20个课时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达到30个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在订单班(含学历教育企业冠名班、跟岗实习班、社会实践班),学习毕业后留在相应企业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
工作满1年给予2000元,满2年给予3000元,共计5000元人才补贴。
补贴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规模以上企业就业的,标准为2000元/人。
补贴对象及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对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且通过结业考核。
补贴标准:
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1800元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荆州市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毕业5年内的市内外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5年内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在荆州市内自主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的。
补贴标准:
每个项目提供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导师辅导;跟踪服务。
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大学生在我市初次创业的。
补贴标准:
租用面积未达到20平米的,每年3000元;超过20平米的,每年5000元。按年发放,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年内,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
按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
奖补标准:
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至40万元的奖补。市级示范基地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群体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全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万元以内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支持。
补贴条件及标准:
对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给予个人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
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及标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补贴条件:
在订单班(含学历教育企业冠名班、跟岗实习班、社会实践班),学习毕业后留在相应企业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
工作满1年给予2000元,满2年给予3000元,共计5000元人才补贴。
补贴对象:
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
补贴标准:
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
补贴标准:
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补贴对象:
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
对完成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技师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积极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
补贴对象及标准:
支持在岗退役军人通过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补贴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九类人员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专业及参加培训时间,可享受200元-2000元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
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与培训补贴同时申报。
补助标准: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
补贴对象及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九类人员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专业及参加培训时间,可享受200元-2000元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
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与培训补贴同时申报。
补助标准: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