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长江入江排污口专项整治排查过程中发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纺印四路雨水排口内混杂生产废水,PH值呈强酸性。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开发区分局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对管网沿线开展排查。经依法查明,荆州开发区锦虹纺织经营部涉嫌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荆州开发区锦虹纺织经营部建设拖布头生产项目,未按规定将废水排放至荆州申联科技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而是通过厂区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经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对其雨水管网排放口废水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PH值为1.2。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罚款幅度裁定,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该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6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荆开综执环责改字〔2022〕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荆开综执环罚告字〔2022〕6号),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至荆州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荆州开发区锦虹纺织经营部排水现场取样情况
三、经验做法
(一)把握案件焦点锁定关键证据做实证据链条。本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善于观察和把握每一个细小环节,将现场勘察时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紧密结合,分别展开调查和询问,现场勘察笔录准确、详实,调查询问笔录逻辑链条清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奠定了充分的证据基础。
(二)正确运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全面完成前期调查取证基础上,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该案件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单位实施整改情况及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案件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和违法单位经济承受度及案件对区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后,依法依规对违法单位提出处罚金额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