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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09:00

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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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荆环委发〔2021〕8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荆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和湖北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地见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结合前期排查、监测和溯源结果,为促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系统治污,推动全市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总体要求

1.整治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结合河湖长制,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和规范管理的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2.整治技术要求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原则,聚焦“位置关系、手续合法、达标排放”三个关键要素进行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取缔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的所有排污口,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取缔经限期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符合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其他类排污口排放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园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园区工业企业排放污水进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者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需要设置多个排污口的,按照排污口设置审批分级管理原则报具有管辖权限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三是对于保留的排污口,按照责任明晰、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 的排污口,由各地政府责任部门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需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网前安装计量设备,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困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备、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3.工作安排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标志牌设置工作,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形成分类整治具体清单,并将“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上报省指挥部。

2022-2025年: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按时限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力争在2023年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

我市通过前期溯源分类,部交办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1826个, 经核实2个位于宜昌市宜都市境内,已通过省指挥部移交宜昌市,其余1824个排污口中,工业企业排口238个,城镇生活污水排口175个,城镇雨洪排口487个,农业农村排口390个,沟渠、河港、排干等排口278个,港口码头排口37个,其他排口73个, “非排口”146个。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排污口整治309个,下阶段列入监督管理和整治任务的排污口1678个。

(一)严格落实“一口一策”整治措施。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 “查、测、溯、治”整治要求,根据现场溯源、监测情况,结合现场实际,各地通过征求相关责任单位意见,针对每个排污口落实了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明确了整治目标、制定了整治措施。

(二)立行立改。污水来源相对简单、能够立即改正的排污口,要立行立改、不等不靠,立即实施整治。满足排放标准的排口应立即对排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包括排口修缮、树立标牌等,保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程整治。污水来源相对复杂、短时间内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排污口,要结合工程措施实施排污口整治,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超标排口应制定工程整治计划,通过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提标改造、河流清淤、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提升排水水质。

(四)非排口情况。符合非排口认定标准认定的排口,现场核实拍照,并收集整理‘非排口”的佐证资料,按程序上报销号。

(五)长效监管。一是强化责任主体,尽早完成排污口达标整治及规范化设置,严格落实责任制,失责必究;二是建立排污口巡查和应急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三是制定排污口监测计划,对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坚持排污口管理不松懈,确保长期稳定达标。对于整治完成,排放水质达标,予以保留的排污口,各地要借助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分类管理的责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大入河排污口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非法排污等行为,严格落实“控源”要求,确保入河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工业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工业园区单独设置排污口的企业,生产废水应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后,予以清理合并。对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持续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园区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

对于直接排放外环境的企业排污口,能够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全部纳入,对无法纳入、污水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处理设施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确保排水水质达标;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应满足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实施分流,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3.厂区雨水排口。推进园区或企业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持续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运行维护,严禁园区或企业污水混合雨水排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行业排放标准中有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执行该标准;无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厂区雨水排口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引导合理安排养殖结构,严格控制养殖密度,科学放养水产品种,合理适度投饵、施肥、用药,确保水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推广综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壮大生态渔业、绿色水产,实现水产养殖的排口整治污染减排。

水产养殖排污口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2)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2.畜禽养殖排污口。落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差异化养殖管控措施,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排放量或者存栏总量控制,适养区推行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种养一体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养殖场地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污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2)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3.种植业排口。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通过逐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农药减量化、有机肥还田等生态种植措施,逐步实现种植业排口有效整治。

生产作业期时,结合作物种类情况,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要求;非生产作业期时,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水水质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加强对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的综合整治。

(三)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港口码头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防止货物污染水体。推进船舶废污水收集上岸集中处置。

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通过建设收集管道及配套处理装置、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生活污水储存柜,实现生活污水预处理和收集储存,并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定期接收和无害化处理。

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排污口,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3.雨水排口。确需保留的雨水排口,通过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提升雨水、污水收集处理效率,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目标。应急排涝的雨水排口应加强对排污口的日常监管,确保无污水混排。

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四)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予以清理合并,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复的排污口除外。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片区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合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对于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的该类排口,实施限期提标改造。

2.生活污水排污口。采用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对于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以内且纳管条件适宜的城镇散排口区域或流域实施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实现散排污水口有效截污纳管;对于截污纳管条件困难的城镇污水散排区域或流域实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分散处理。

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应合理安排实施截污纳管进度,纳管前确保污水得到妥善处理;确实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

(五)城镇雨洪排口

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完善汇水区范围市政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城镇雨洪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

划定了水域功能的水体或在“河长制”管理中制定了环境管理目标的,原则上执行水域功能标准或环境管理目标;未划定水域功能或无环境管理目标的,结合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的水域功能和水质现状,执行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的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七)其他排口

针对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技术、设备和措施,实现有效整治,确保入河水质持续改善。

其他排口水质执行稳定达到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的现状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四、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定期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要压实行业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行业监管和治理职责,抓好责任落实,做好相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工作指导,定期调度、督办各地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和联动,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整治经费,加大河流湖泊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口和河流湖泊水质自动监 测站点建设,实现主要入河水质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 各责任单位要将全市重点河流湖泊排污口“监测、整治”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经费预算,整合资源力量,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数据造假和弄虚作假,严格按时序进度安排推进整治工作,高效优质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相互推诿、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和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和执纪问责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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