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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7 11:13

来源: 检察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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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养老诈骗的常见手段,彰显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立场。

据了解,今年4月,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部署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既是落实专项行动部署、深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向全社会尤其是老年人警示养老诈骗犯罪手段、普及识别防范养老诈骗知识的重要方式。

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曹某铭集资诈骗案,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许某燕集资诈骗案,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夏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6件典型案例覆盖了投资养老产业、预定养老公寓、销售收藏品、提供老年人诊疗服务、代办“养老抚恤金”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

“这6件典型案例既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养老诈骗犯罪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的实践做法,又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的主基调;要依法惩治以养老为名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把握金融活动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要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全面惩治各类养老诈骗犯罪,斩断黑色产业链条;要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要结合办案协调开展整治规范工作,实现以“我管”促“都管”。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将所有在办养老诈骗案件纳入台账管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全面形成对养老诈骗的从严惩治态势;进一步加强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针对专项行动明确的重点监督领域,特别是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养老产品虚假宣传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创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深化预防犯罪宣传教育的实效,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一

曹某铭集资诈骗案

——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

【关键词】

投资养老产业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洗钱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2年底以来,曹某铭设立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简称“爱晚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爱晚系”公司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爱晚系”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

至2018年4月,“爱晚系”公司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2.07亿余元。曹某铭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2018年5月,曹某铭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隐匿资产,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案发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46.98亿余元。

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曹某铭上诉,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爱晚系”公司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12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曹某铭及其前妻徐某玲发出红色通报;同年9月15日,曹某铭、徐某玲被抓获归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机制,成立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将下游洗钱犯罪列为重要侦查方向之一。

2018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19年6月24日,因曹某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上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铭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老龄产业”均为吸引投资的噱头,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薪酬和个人挥霍使用等,未实际投向所谓的“老龄产业”建设,曹某铭明知无法归还集资款,仍编造传播旗下公司国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进一步扩大吸收资金规模,“资金链”断裂后又携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2019年8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线索开展同步审查,发现徐某玲使用个人账户帮助曹某铭将赃款1990万元转至境外,金某海使用公司账户接收“爱晚系”公司赃款3400万元,并以转账、取现方式帮助曹某铭控制该款,获利25万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徐某玲、金某海二人提起公诉,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提起公诉时,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7.2亿余元。目前,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同时,对其他积极组织、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69名集资团队主要成员,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上述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严格把握金融活动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依法惩治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着力构建和完善兜底型、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但是涉及养老产业金融活动同样必须遵守金融法律规定,坚持金融活动特许经营原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必须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否则便构成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根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其在非法集资中的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是否参与对资金处置以及对资金实际用途知情程度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二)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追赃挽损工作关系到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内容。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因非法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或者不负责任的投资,导致案发时资金链断裂,给追赃挽损带来诸多客观困难。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做到应追尽追。要注意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依法追究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从中发现、追缴涉案财物,提升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

(三)投资养老产业时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依法理性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社会公众投资养老产业时,要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许诺回报或分红、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资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等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甚至诈骗行为。对于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许可,判断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就是非法集资,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合法业务,不顾风险进行投资。

案例二

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预定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关键词】

预定养老公寓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占有目的 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2010年,戴某平开始对外经营夕阳红老年公寓,收取费用作为日常经营资金。戴某平还通过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融资经营其他工程项目,但因经营不善而背负债务。为偿还上述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本息,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分别设立夕阳红老年公寓市场部、夕阳红孝德广场、夕阳红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开始非法集资。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分别组织营销团队,通过发放“投资养老”传单、开展讲座、组织聚餐等方式,宣传其名下养老公寓等项目,推广所谓“投资高回报+优惠享受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即签订床位预定合同、缴纳预定金能够获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优惠价格,吸引中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缴纳预定金。

至2018年3月,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2100余人吸收资金1.36亿余元。上述资金中,绝大部分被戴某平个人任意支配使用,仅有744万元用于养老公寓等日常经营活动,其余资金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所欠的民间债务和银行贷款、销售团队提成以及个人挥霍使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9300万余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21年7月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发布公告,通知未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查明非法集资金额及损失情况。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17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核对,核实赃款去向,查询、冻结涉案人员及单位的财产,聘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戴某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主观目的、赃款去向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2019年12月25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戴某平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戴某平等人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涉案资金去向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最终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戴某平个人实际控制集资款并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本息、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只有极少部分投入夕阳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与所筹集资款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足以证明戴某平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集资款的使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戴某平变更起诉为集资诈骗罪。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犯罪对象是老年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法院对戴某平等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非法集资款实际去向的引导取证和全面审查,准确判断非法集资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关系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进而影响其刑罚轻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集资款实际去向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侦查取证,通过对集资款实际去向的审查,准确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以非法集资方式吸收资金,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还本付息、业务员提成等非经营用途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对于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老年人的积蓄是老年人幸福生活、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犯罪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从严的主基调。专门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可以结合犯罪手段恶劣程度、追赃挽损情况等,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此外,还要注意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认真审查和补充侦查等工作发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及时变更罪名,做到不枉不纵。

(三)养老服务行业要依法规范经营,老年人要防范以缴纳预定金享受养老服务的推销陷阱。养老公寓、养老旅游等养老服务行业关系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和扶持政策,从业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以享受定期高额回报,或者若干年后返还全部预定金并享受免费入住、免费度假旅游等为幌子,收取预定金、投资款等养老“促销”,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没有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能擅自开展。对于此类非法营销,老年人要抵制诱惑、谨防受骗,否则这些预先缴纳的资金因不受任何监管,可能被经营者随意支配使用,给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容易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三

许某燕集资诈骗案

——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

【关键词】

亲情关怀 溢价回购 集资诈骗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许某燕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博某商贸有限公司,专门以“退休、有闲钱”的老年群体为对象,组织员工将低价购买的纪念币、邮票等物品渲染成具有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的收藏品,诱骗老年群体购买并承诺一年后溢价20%回购。为骗取老年群体对公司的信任,许某燕等人采取了诸多包装手段:一是租赁、装修经营场所,统一员工着装,并虚假宣传“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全国连锁经营,产品合法合规”,伪装成正规经营的假象。二是频繁组织公司员工到老年人经常聚集的小区、公园、菜市场等场所,以免费分发鸡蛋、洗衣液等方式,配合虚假宣传,获取老年人关注并拉近关系。三是对有购买可能的老年人,组织公司员工帮助老人打扫卫生、照顾老伴、陪同聊天,甚至以认“干亲”等骗取老年人信任。四是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公司的“拍卖会”“交易会”,导演“拍卖”“交易”公司收藏品的骗局,虚假宣传“早投资早受益、多投资多受益”。为防止老年人的家人发现,许某燕等人在销售时将所谓“收藏品”装入黑色袋子密封,以“防光防潮”“影响回购”等理由叮嘱老人不得打开。案发时,许某燕共非法吸收资金192万余元,仅向部分老年人返还本金及收益18万余元,未兑付本金173万余元。

2021年3月22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许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许某燕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5月10日,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许某燕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25日,邹城市公安局商请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研判后认为,许某燕通过发放传单、举办讲座、赠送礼品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体公开销售所谓“收藏品”,并承诺到期后溢价回购,涉嫌集资诈骗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经营模式、宣传方式、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取证,以查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燕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许某燕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2020年2月18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许某燕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督促引导许某燕及其家属自愿退赔房产一套、汽车一辆,为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1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妥善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当前,以销售收藏品等名目骗取老年人钱财的案件增多,有的构成诈骗罪,有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两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通过承诺溢价回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实际上销售商品不是主要目的、吸收资金才是主要目的,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金融法律规定,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主要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掩盖商品的真实价值,使购买者陷入“物有所值”的错误认识,并以虚高价格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重把追赃挽损融入认罪认罚工作,根据退赃退赔情况确定从宽幅度。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退赃退赔,是评价其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机关对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其中,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把退赃退赔表现、老年人损失挽回情况等作为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

(三)谨防陌生人亲情关怀陷阱,避免“关怀”变“伤害”。现代社会老年人与子女各自生活逐渐成为常态。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需要亲情关怀、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特点,通过嘘寒问暖、上门服务等方式发起“亲情”攻势,骗取老年人的信任,灌输各种错误投资理财、健康养生等观念,以实现骗取老年人财物的最终目的。对于这种虚假伪善的“亲情关怀”,老年人要注意识别防范,不能轻易将养老钱托付他人。同时,为人子女,要更多地关心老年人的生活近况,勤联系、多关注、善提醒,让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不要让“伪亲情”成为养老诈骗的温床。

案例四

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

——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

【关键词】

中医诊疗 诈骗 自行侦查 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叶某亚伙同纪某波、孟某坤、平某要、张某连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设艾灸馆,在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纪某波假冒中医专家坐诊为老年人看病。为精准诈骗,叶某亚等人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条件,对艾灸馆经营过程中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年龄大、家境殷实、曾有过大额消费记录、子女不在身边等特点的“病人”作为诈骗目标,并通过设计话术、反复电话联系、安排上门接送等,将老年人骗至诊所。然后,纪某波根据预先获悉的老年人信息进行虚假“问诊、把脉、开方”,叶某亚将普通中药材制作的“中成药”谎称是含有名贵药材的中成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能力确定价格,高价卖给老年人。至案发,共骗取9名老年人31.9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各被害人。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纪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孟某坤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叶某亚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本案涉及中医诊疗专业问题,纪某波具有一定中医知识,辩解其行为不是诈骗。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查明,叶某亚公司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格,聘请的“专家”纪某波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艾灸馆筛选“病患”问诊后,便向其大量出售私自研制的谎称含有名贵中药材成分的“制剂”,一次开具药量达3至6个月不等,并根据被害人经济实力定价。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叶某亚等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诊疗的目的和实质,系假借中医诊疗名义实施诈骗犯罪。2021年6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叶某亚等五人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及社区涉老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向社会发布该诈骗案例,走进街道、社区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讲座,在微信公众号普法栏目“法律课堂”推送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网课等多种方式,向老年群体开展普法工作,警示此类诈骗风险。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开展自行侦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开设中医诊所,以民间专家中医诊疗为名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可能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对这种诈骗手段的定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准确区分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等罪名。对于假借行医之名,通过虚假宣传以高价销售不具有实际价值的药材骗取钱财的,应当透过行医表象看到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围绕是否以行医之名行诈骗之实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行侦查夯实相关证据,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辅助审查。

(二)结合办案创新开展法治宣传,让“检察蓝”护佑“夕阳红”。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效果,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进老年人活动场所。发挥各类新媒体平台的作用,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举办网络法律课堂等开展普法宣传。要发挥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及社区涉老工作人员旁听庭审等形式,促进普法宣传工作。

案例五

夏某等人诈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养老抚恤金”等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抚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 全链条惩治 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指使董某松通过互联网购买老年人个人信息98000余条。获取个人信息后,夏某指使其雇佣的董某松、刘某慧、孙某旭、高某、郭某峰、闫某风等人,分工负责,冒充国家扶贫办、药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给老年人打电话,了解其身体、家庭、收入情况,逐步取得其信任,再以帮助办理“养老抚恤金”“慢性病补贴”“扶贫款”等虚假名目,收取材料费、保证金、异地转让金等费用,骗取老年人钱财。至2019年7月案发,夏某等人共骗得41名老年人人民币共计498万余元。诈骗所得被夏某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个人挥霍等。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夏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松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以夏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法人员冒充国家扶贫办、药监局等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夏某、董某松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7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夏某、董某松、刘某慧、孙某旭、高某、郭某峰、闫某风提起公诉。

因本案犯罪对象均系老年人,其中部分被害老年人多次被骗,且被骗钱款有的系其毕生积蓄,心理受到较大打击。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机关核实被害人具体身份、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工作。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情况,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问题成因,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制发《检察白皮书》,联合公安机关、电信网络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典型意义】

(一)全面从严惩治涉养老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促进全链条治理。涉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较为高发,该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要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对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养老诈骗犯罪中,提供老年人个人信息成为“精准”诈骗的帮凶,在依法追究诈骗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注意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坚决斩断针对老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条。对于在诈骗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更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养老诈骗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等工作,对因诈骗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

案例六

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

——销售虚假藏品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销售虚假藏品 犯罪集团 诈骗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许某桥注册成立瀚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数个连锁公司,招募鲍某康等员工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将从集散批发市场廉价批发的工艺品、字画包装成所谓的“藏品”,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老年人购买,并谎称“藏品”具有数倍至数十倍的升值空间。为打消老年人购买“藏品”后无从出售的顾虑,许某桥等人谎称升值后可以代为拍卖或者销售,甚至表示公司可以兜底回购。为制造“藏品”稀缺交易活跃的假象打消购买者顾虑,许某桥等人组织员工向老年人展示虚假的“藏品”拍卖、销售记录,第三人求购、征集“藏品”函件、文件,已投资客户收益表等,甚至编造部分藏品因属于“一带一路”政策鼓励购买可享受财政补贴返还等信息,使老年人误认为所购“藏品”物有所值甚至超值,从而诱使老年人购买。当老年人要求代为拍卖、销售时,许某桥等人又设置需进一步购买更多“藏品”等附加条件,在老年人无力购买时,引诱其以借款、信用卡消费、网络贷款等方式继续购买“藏品”。至案发,许某桥等人诈骗集团从160余名老年人处骗得人民币2071万余元。诈骗所得被许某桥等人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及分红、日常消费及购买房产、车辆。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许某桥、鲍某康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许某桥系首要分子,鲍某康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余15名被告人系从犯,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鲍某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许某桥、鲍某康提出上诉。2020年8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的存款、房产、汽车等涉案财物若干,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10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后,商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涉案80余名人员的地位、作用、明知程度、参与时间及非法获利等情况,将人员分为4个层次,依法对其中17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公司领导层和中层人员共16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鲍某康未在案,依法追加逮捕该漏犯。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桥、鲍某康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系列欺骗性手段设置各种陷阱,销售的商品均为低价购进的工艺品而非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采用“套路”致众多老年人受骗持续购买“藏品”,构成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桥等17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文化市场及相关市场存在的欺骗性营销进行专项整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和落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办理养老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惩治。为实施养老诈骗形成犯罪集团,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打击。检察机关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案情研判,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督促公安机关追加逮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要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参与时间、主观明知程度等因素,全面考量评价,依法准确区分主从犯。提出量刑建议时,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充分体现依法从重惩治。

(二)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协同整治规范收藏品文化市场。利用“书画收藏”“艺术品收藏”等名目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诈骗,对老年人迷惑性强,不但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还骗取众多老年人的养老钱,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文化市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有效防范同类案件的发生。同时,结合案件办理和整治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从业人员预防犯罪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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