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公安县张生华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8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公安县斗湖堤镇楚丰农贸市场C3-108、C3-109号的经营场所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同年4月15日,本机关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豇豆《检验报告》(NO:SWPG202200072),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系公安县楚丰市场中从事蔬菜批发经营的个体经营户。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从荆州市两湖农贸批发市场以1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豇豆30公斤,计购货金额360元。尔后,当事人以均价13元/公斤的价格将上述豇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豇豆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90元,当事人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但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