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8月10日至12月27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市四大家、各区各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广告协会、市场主体、乡镇及街道、社区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统计,共征求意见45条,其中已采纳20条,不予采纳25条。具体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后。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理由 |
1 | 荆州区政府 | 1.招牌实行事前备案。 2.招牌由乡镇、街办负责备案。 3.楼顶一律禁设广告。 | 第2点予以采纳。 第1点不予采纳。理由:事前备案属于变相审批,无法律依据。 第3点不予采纳。理由:广告协会、市场主体不支持一刀切。 |
2 | 沙市区政府 | 1.明确区城管、街道的执法主体资格。 2.将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时间由“10日”修改为“3日”。 3.楼顶一律禁设广告(重复意见)。 4.招牌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备案(重复意见)。 | 第1、2点予以采纳。 第3、4点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
3 | 荆州开发区 | 招牌实行事前备案(重复意见)。 | 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
4 | 荆州高新区 | 1.招牌实行事前备案(重复意见)。 2.建议删除维护责任中的“大风、大雪等”,避免情形涵盖不全。 | 第1点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第2点予以采纳,并适当修改原条文。 |
5 | 纪南文旅区 | 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2.招牌实行事前备案(重复意见)。 | 第1点予以采纳,在条文中明确了乡镇、街道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2点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
6 | 市财政局 | 1.删除户外广告设置时限中“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的表述。 2.建议审批、备案由各区城管管理为主,市城管主要负责顶层设计。 3.法律责任中罚款额度幅度过大,建议明确细化。 | 第1点予以采纳。 第2点不予采纳。理由:暂时保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第3点不予采纳。理由:罚则已精简,且罚款幅度符合上位法规定。 |
7 | 市住建局 | 删除职责分工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不予采纳。理由:根据上位法规定,住建部门有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义务。 |
8 | 市公安局 | 1.不将“其他部门”列为投诉举报部门。 2.将“绿化带、电线杆、路灯、信号塔”等列为禁设载体。 3.增加车身广告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 4.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内容、尺寸等进行规范。 | 第1点不予采纳。理由:使用其他部门语义更完备。 第2点部分采纳。理由:完全禁设不符合实际,且部分内容在禁设情形中有所体现,条款第十四条中相应增加了“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第3点部分采纳,增加了第十二条关于改变车身的要求,但未设法律责任,理由是道交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 第4点不予采纳。理由:不宜统一要求,根据设置点位相应要求在审批时予以明确。 |
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先经规委会审议,再报市政府研究。 2.禁设情形要与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1点不予采纳。理由:专项规划都需要经过规委会审议,不需要在立法条文中再强调。 第2点不予采纳。理由:专项规划暂未出台,目前的禁设情形主要是按照实际管理需要确定的,专项规划可以补充规定。 |
10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1.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内容违法行为”。 2.规定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设置公益广告。 | 第1点予以采纳,并进一步完善了表述。 第2点予以采纳。已在条文中予以修改 |
11 | 市交通 运输局 | 涉及高速、国道和省道的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涉及农村公路的由属地交通部门审批。 | 予以采纳,相应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相关部门事前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按规定执行。 |
12 | 市气象局 | 无修改意见 | |
13 | 市文旅局 | 无修改意见 | |
14 | 市委办 | 无修改意见 | |
15 | 市委精神 文明办 | 将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漏电的法律责任承担人由“责任人”修改为“设置人”。 |
予以采纳。 |
16 |
市人大 常委会
| 1.“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户”禁设户外广告,适用范围不明确,影响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修改或删除。 2.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增设了相关工程资料事后备案的要求,缺乏上位法依据。 3.对招牌设置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增设了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妥当请斟酌。 4.对“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未与第二章、第三章中的行为模式相对应,违法行为指向不明确,建议在第三章设置与管理中作出相关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违法行为模式。 5.对未进行安全检测的行政处罚属于本办法创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应当符合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6.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前面章节中的部分禁止性行为未设置相应的罚则,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完善。 | 第1点未予采纳。理由:一是《广告法》赋予了市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二是我市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规定,一般设置区内建筑物群楼以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三是省内武汉市政府规章规定楼顶一律禁设户外广告,鄂州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居民楼屋顶禁设户外广告,且外省地市近2年出台的户外广告立法,如北京、广州等均规定楼顶禁设户外广告。 第2点予以采纳,已删除。 第3点予以采纳,完善了载体所有人的义务表述,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点、第5点予以采纳,完善了对应的条文表述,并删除了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法律责任。 第6点不予采纳。理由:政府规章不宜设置过多的法律责任,且大部分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国务院、省人大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 |
17 | 市政府法律顾问 | 1.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为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指示牌。 2.将有权投诉的“单位”修改为“组织”。 3.建议将在条文中明确什么是“大型户外广告”。 4.将延期申请中的“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于期满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5.建议原招牌备案处罚条款中的“予以警告”。 6.建议对第四条增加一款: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7.第四条建议增加“有偿使用原则”。 8.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增加“依法强制拆除”的内容。 9.增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0.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处罚权需省政府决定,建议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建议把所有处罚的单位改为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由市级部门处罚。 | 第2、4、6点予以采纳。 第1点不予采纳。理由:已删除不适用本办法的特殊规定,避免理解歧义。 第3点不予采纳。理由:相应条款内容已删除。 第5点不予采纳。理由:已删除招牌备案处罚条款。
第7点不予采纳。理由:招牌不实行有偿使用。 第8点不予采纳。理由:强制拆除无法律依据。 第9点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作规定。 第10点不予采纳。理由:相应法律责任已删除。 第11点不予采纳。理由:依现行执法体制,市、区、乡镇均有执法权。 |
18 | 广告协会 | 一律禁止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对广告行业影响较大,建议慎重考虑。 |
已采纳。 |
19 | 市场主体 代表 | 1.降低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条件,将“促销会、展销会”修改为“促销、展销活动”。 2.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前的指导和宣传。 |
第1、2点均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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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 未收到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