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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住宅物业保修金

地产交付的楼盘质量不好,交付后不是这里要修那里要修,有些城市颁发了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开发商在楼盘竣工验收前,开发商向管理机构或物业缴存楼盘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保修金。请问现在荆州是否也有类似的政策?

来信时间2023年01月30日 09:01 来信人市民

受理回复

诉求人您好,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结余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修改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三十六、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意见,目前第六十条已做修改,相关缴纳物业保修金缴纳的法规已取消。https://baike.so.com/doc/25258827-26261809.html

回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