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2)对经销商来说,应当根据《通告》规定,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3)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4)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