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等单位可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体包括: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