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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发布时间:2022-10-22 09:12

来源: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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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行政层级:区/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办理时间: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办理地点:各级区、县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救助范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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