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行政层级:区/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办理时间: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地民政部门另行公布
办理地点:各级区、县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救助范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