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执行以下政策:
(一) 住院治疗取消起付线。
(二)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5%,民政医疗救助25%,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称“一般扶贫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85%,精准扶贫补充保险赔付15%。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三)未纳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一般扶贫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5%,民政医疗救助15%,医疗机构减免5%,患者自付5%。
(四)严重精神病患者门诊治疗,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0%(一般扶贫对象报销80%)。一般扶贫对象门诊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纳入精准扶贫补充保险赔付。
在松滋市外治疗执行《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