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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荆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2 19:40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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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积金中心、中心城区及江北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经研究,现印发《荆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22日

荆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操作行为,根据《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是《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补充,适用于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办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与中心签订承办《荆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配合办理。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符合中心现行贷款政策和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商业住房贷款所在地、商转公贷款申请所涉抵押房产均在荆州区域内,且住房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

(二)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所购房为现房理了《不动产权证

(四)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早于商业贷款发放时间,账户状态正常,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同意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购房屋办理抵押,且该抵押房屋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不存在第三方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不存在商业借款中或抵押物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活动;

(六)同意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且有足额资金补足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差额部分

(七)同意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原商业贷款,及其他与此贷款相关的费用

(八)同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银行指定账户(即银行用于结清商业贷款中间过渡户)

(九)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减5000元,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人的缴存基数×0.35×12个月×贷款可贷额度取以下计算最低值。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应分别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额度。

2、房屋产权除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外,有其他共有人的,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度。

3、贷款额度+提取公积金额度≤商转公贷款所购房总额

(二)商业贷款余额确定。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本金余额数为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限。贷款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1-5年,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如实填写《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

需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

(六)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

(七)商贷所购住房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及商贷合同

(八)贷款发放前提供商业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证明》或《贷款结清证明》;

(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原件核对扫描后退回借款人。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方式。商转公贷款分为贷款直接归还借款人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先结清后发放贷款和两种方式。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已与中心签订《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2)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二)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同意在中心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

(2)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程序。

(一)商转公贷款采用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银行余额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中心营业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中心审核。中心对借款人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荆州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3、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借据。

5、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中心领取收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明》。

6、发放贷款。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即银行用于结清商业贷款中间过渡户),用于归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同时,借款人需提前或于放款日当天结清商业贷款差额部分。

(二)商转公贷款采用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中心各营业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中心审核。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借据。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6、发放贷款。收《不动产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上

第十一条 贷款房屋总价值,以契税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中心不认可贷款房屋价值的,借款人可到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不含装修价值),中心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认定房屋价值。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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