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范围,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支持,助推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如未纳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范围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适用本办法。
1.城镇个体工商户;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3.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民工。
第三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县市公积金办事处(统称“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荆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地或外地《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住址证明,或本市辖区内《居住证》。
5.本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且社保缴费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收入基数低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标准为个人缴存者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收入基数高于该平均工资的,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该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七条 中心对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个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荆州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凡个人缴存者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两年以上,且没有发生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再次按本办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者,在购、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及一名缴存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该担保人须在荆州城区拥有自有房产),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6年6月18日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