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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的通知(荆金管[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04-28 22:04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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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回应缴存职工合理需求,按照住建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规定,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扩大的范围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82号政府令)规定的基础上,放宽购买、建造自住房职工和下岗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居住职工和患重大疾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放宽购买、建造自住房提取条件:职工凭三年内购买自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30%购房首付款发票,建造自住房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放宽下岗失业职工提取条件: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账户已封存的,提供下岗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公积金余额。
        开通租房居住职工提取业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开通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业务: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心脏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脑血管意外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一年内的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经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及要件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提取。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提取要件包括:
       1、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印鉴的《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3、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时间不超过三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首付30%(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付20%)的不动产专用发票;
       4、职工购买还迁房的提供时间不超过三年的《房屋还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补差价购房款30%(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付20%)的不动产专用发票或收据;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缴纳契税发票,交易手续费发票,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6、建造自住房的,提供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工程预算书;
     (二)下岗失业职工提取。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公积金余额。提取要件包括: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外地户籍的,应当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地户籍证明;
     (三)租房居住职工提取。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费,提取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付。租住社会出租屋的。夫妻双方可按每月1500元租金标准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公积金一次,总额不得超过18000元。提取要件包括: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或离异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2、加盖单位印鉴的《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3、承租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费的付款凭证。
       4、租住社会出租屋的,应提供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查)和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租赁证明、租赁合同,出租屋的房主身份证及房产证。
     (四)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新农合支付或单位报销部分)。提取要件包括:
       1、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加盖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专用章);
       3、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直系亲属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7、加盖单位印鉴的《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三、提取原则及程序
       1、职工因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为他人贷款担保而导致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不能申请以上公积金提取业务。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由本人或配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经办人身份证。
       3、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在《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表》加盖公章。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信息有误的,其所在缴存单位应向中心提交《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职工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
       4、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取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职工到中心营业窗口办理提取下账手续,并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将所取款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对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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