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及窗口、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本文件适用于办理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事项。
2 办理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地点
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6出入境窗口。
4 办理部门及窗口
4.1 松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4.2 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6出入境窗口。
5申请条件
收到外、使领馆的公民护照或通行证遗失函,可对其注销;宣布作废。
6申请材料
6.1 出示本人身份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
6.2 护照,原件1份。
6.3协助办理的函,原件1份。
6.4工作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
7办理程序
7.1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受理窗口: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6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网上提交,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7.2受理
窗口受理时,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电话通知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网上受理时,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 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7.3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7.4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5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松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子 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当场反馈。
7.6中止
无。
7.7终止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