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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6〕46号

发布时间:2016-11-21 15:21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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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护我市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道路,对于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制度,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全面履行各项职能, 更好地发挥耕地质量保护在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保护要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防护林建设、地力培肥、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质量。

(三)加强耕地地力培肥。要通过广辟和综合利用有机肥肥源、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实施秸秆粉碎还田等工作,实行用地和养地结合,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1.持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要认真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鼓励、扶持和指导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和生物腐熟还田,修复、改善土壤,补充土壤有机质,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

2.扩大绿肥作物的种植面积。要采取多种办法发展各种优质高产的绿肥作物和肥菜兼用、肥油兼用、肥饲兼用的作物及其他养地作物,充分利用间作、套种等方式发展绿肥种植,逐步提高土壤肥力。

3.加快有机肥和配方肥的推广应用。有机肥和配方肥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物化产品,能有效平衡土壤养分,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协调供肥能力,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农业节本增效,代表着施肥模式的发展方向。各地要制定配套措施,促进有机肥和配方肥的推广应用。

4.加强补充耕地的后期培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制定配套补充耕地地力培肥技术措施,加大示范引导、技术指导、实施推广等服务工作力度,及时帮助耕地使用者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四)加强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要根据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保护耕地资源,防治耕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竭。

1.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耕地的不同地形地貌、不同耕作方式、不同土壤特性等建立各类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

2.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耕地污染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类型和区域,建立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复其基本功能。

3.强化投入品的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实行农药化肥减量化和控量比,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和高环境风险的化肥农药产品。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泥、粉煤灰、 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弃物等作为肥料投入品以及对工业、生活废水作为灌溉用水前,必须进行检测、无害化处理并达标,防止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五)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要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设立永久性标志。

(六)开展耕地地力评定。耕地质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书面告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将耕地地力评定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强耕地质量执法。要落实好执法举措,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违法举报,所属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巡回检查,发现有破坏耕地质量行为的事件,严格依法处理。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贯彻执行《条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耕地质量保护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农业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分工合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经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检查督办。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履职不力的, 市政府将对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016年11月2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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