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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 荆政办发〔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8-04-10 16:10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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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

荆政办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实现我市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一)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积极支持和协调推动市内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工作中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空间理念,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 综合考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服务而形成的投入成本及机会成本,包括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改良、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监测和能力体系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投入,以及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环境受益者的获利等,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不断强化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各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快提高各类重要生态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除退耕还林、还湖、还湿以及耕地、公益林保护等资金补助之外,要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保设施(含替代能源、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项目建设投入。要分类施策,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积极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手段,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评价与考核。切实加强森林、水流、耕地、湿地、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跨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 定期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制定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信息。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逐步推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通过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评价,及时、科学评价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的效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明确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

(六)森林。建立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将退耕还林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重要的退耕还林地纳入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以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购买公共管护服务。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水流。在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和重点治理区、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湿地。稳步推进还湖还湿,参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制定还湖还湿补助标准。 研究制定地方性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办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洪湖湿地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护支持政策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偿制度,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加大耕地土壤净化修复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大气。进一步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89 号),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每季度公开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据此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一)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统筹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综合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增加对重要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 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完善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机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符合条件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健全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保护新机制,加大生态资本投资力度,释放“资源红利”和“生态红利”。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通过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平台,完善预算管理、有偿使用和投融资机制。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对接全国、全省碳市场体系建设,加大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力度。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探索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资本管理公司化运营机制和途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建立健全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统一部署, 积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补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按省统一部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督办。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方增加补助额度;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十七)严格监督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部委,及时了解各重点领域、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向我市倾斜。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启动追责机制。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度,广听民意,吸纳民智,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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