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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时间:2017-04-28 16:55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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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8日

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荆州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区划以荆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合理地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明确了水质管理目标,实现分类管理和保护。通过实施水功能区划,进一步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协调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统筹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县(市、区)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区划的水域范围

本次区划对荆州市境内河长大于30千米的主要河流,城镇主要供水水源地,城镇所在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河流,跨县(市、区)界及敏感水域河流,水面面积(中水位)大于2平方千米的湖泊,或者是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以及荆州城区的城中湖,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进行了水功能区划。

二、区划确定与变更

全市水功能区划采用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125个,二级水功能区70个。

一级水功能区划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分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需划定进行保护的水域。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是指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娱乐等功能需求而划定的水域。保留区是指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保留的水域。

二级水功能区划主要协调部门之间的用水关系,将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其中,过渡区指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间水质状况过渡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指生产、生活废污水排放比较集中的水域,且所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如果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审议。

三、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

本区划向社会公布,纳入荆州市和各县(市、区)的社会发展实施计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区划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区划的意义,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水功能区进行划界立碑,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明确责任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一)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水功能区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域使用功能及相应水质目标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活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相邻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其管理目标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影响水域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和开发利用活动。各功能区的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缓冲区: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

保留区: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开发利用区:遵循合理开发、优化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经划定的水功能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应当按照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进行管理。

饮用水源区做好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严格控制其他功能的取水。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要,实行工业和农业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保证该功能区内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工业及农业用水水质要求。

渔业用水区: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及主要洄游通道。渔业用水区应当按照渔业用水及其水质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严格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渔业用水区的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提倡“人放天养”。兼有其他用水功能的渔业用水区,应当按照渔业用水区的要求,合理利用渔业用水区水域,优化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景观娱乐用水区:以景观娱乐为主导功能的河湖,沿岸应按生态河湖的要求全面规划和建设,改善水环境,增强河湖的观赏性和娱乐休闲功能,以达到水生态与景观娱乐功能相匹配的目的。风景名胜区的涉水区内,严格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

过渡区: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排污控制区:按照不对邻近水功能区水质达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限制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的入河排放。

(二)加强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划的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量监控,以保证水质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实行达标考核。县(市、区)政府要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工作,将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按照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站点。水功能区水质应当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开展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状况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水功能区信息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水功能区监督考核

(一)建立水功能区监督巡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水功能区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水功能监督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功能区管理。加强水功能区的日常巡查,对主要取(退)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湖库、主要取(退)水口、主要入河排污口进行驻守监督检查。同时,对涉及水功能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二)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明确水功能区检查与考核的实施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和问责方式,定期对本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附件:荆州市地表水功能区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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