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财政对外借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市本级财政对外借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8日
荆州市市本级财政对外借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借款管理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库发〔2015〕2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事业等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借款范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 政府部门、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保证相关工作迅速开展,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允许临时借款。
(一)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二)中央、省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中央、省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第三章 借款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市政府申请,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七条 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局)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局)根据借款方申请和市政府批件,报市财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连同借款协议转国库科办理借款。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相关借款手续,办理资金划转。
政府部门及部分事业单位因履行政府职能,且符合上述借款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财政部门原则上采取预拨形式处理。财政部门会同借款方协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算追加,及时冲减预拨款。
第四章 借款协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会商时,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还款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协议文本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等内容。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分别由借款方、市财政局各自保存两份。
第五章 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如逾期未还,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局)会同国库科共同清收,所欠款项从借款单位的预算资金或非税收入中扣回。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拒不归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借款方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局)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存在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