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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荆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发〔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8-07-31 15:29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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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荆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精神,为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市政府决定集中力量打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荆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

现将荆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荆州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荆州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荆州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荆州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方案》《荆州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荆州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荆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荆州市长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荆州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荆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荆州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荆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荆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荆州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荆州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荆州市退垸还湖还湿工作方案》等16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荆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要加强对十大标志性战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指挥部和工作专班,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荆州长江大保护为主战场,以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主抓手,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荆州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压实工作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办,系统务实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专项战役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政策沟通衔接和对下检查指导,真正硬碰硬、实打实,务求决战决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全市统一指挥下,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做到具体化、项目化、工程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十大标志性战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考核。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攻坚。要坚决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着力革除“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四风”新表现形式。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慢作为、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十大标志性战役,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18年7月31日

荆州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公里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下同)。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经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下同)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经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估认定(下同),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与标准的统称,下同)。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并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认定,安全、环保均已达标的,可以暂不搬迁,但必须制定更高要求的改造计划。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和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公里—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应就地改造达标,或通过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与方式。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地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科学评估现有化工企业的规划、区划、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2018年7月,确定关改搬转化工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

(二)细化工作方案。在调查摸底、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统筹制定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落实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关改搬转化工企业“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报送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市攻坚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委等单位审核,经荆州市政府同意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委)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并协助企业开展关改搬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产业政策,沿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沿江15公里范围内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企业。对于高能耗及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对于搬迁改造入园的化工企业,可参照招商引资入园政策给予适当支持,相关部门配合支持搬迁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充分利用好每年省级统筹安排的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专项资金;争取省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沿江有化工企业整治任务的地方予以倾斜,用于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及职工安置。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对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规范提升的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设立的子基金,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各级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搬迁改造后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适用于荆州市政府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地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搬迁改造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出让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关闭和转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发改委)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加大化工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意识,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责任单位: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妥善解决因关改搬转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落实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纳入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统筹管理,协调推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关改搬转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实施方案,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牵头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市直及地方相关部门(单位)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细化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把握好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市发改、环保、安监、工商、统计部门确定化工企业名单;区划、规划及合规化工园区的界定由发改部门、规划部门负责;长江经济带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由国土部门负责;化工企业距长江流域距离及环保达标的界定由环保部门负责;安全达标的界定由安监部门、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关改搬转工作推进情况“月调度、季督办、年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和年度考核,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关改搬转目标按时完成。建立工作推进落实、督办检查、交账考核和销号备案等管理台账。(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加强检查督办。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关改搬转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跟踪分析和通报关改搬转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相关单位)

荆州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城区护城河、荆沙河、内荆襄河、西干渠等主要水体实现无污水直排口,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到2020年,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二、工作措施

按照住建部、环保部、水利部和农业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整治和预防工作。

(一)开展水质检测工作。聘请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定期对城区已排查出的7个黑臭水体的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四项指标开展水质检测,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城区水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整治。加强城市建成区水体巡查力度,调查识别违规排水口,对发现的私接排水口及时封堵。加快完善沿河(湖)污水收集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对能封堵的合流制排水口全部封堵。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合流制排水口,新建及改造节制闸,确保旱季无污水进入自然水体,雨季少溢流。

(三)完善整治方案。按照我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进一步结合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因地制宜完善治理方案。针对每个水体综合采取清淤、污水管网改造、水系连通、生物治理、建设驳岸、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

(四)实施整治工程。

1以中心城区主要水体:护城河、荆沙河、荆襄河、西干渠、豉湖渠为工作重点,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沿岸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此项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

2加快西干渠(豉湖路—深圳大道)、豉湖渠(荆沙大道—深圳大道)、护城河(四机厂—九龙渊公园)、荆沙河(武德路—荆襄内河)、荆襄内河(北京西路—荆沙大道)、太师渊、范家渊7个黑臭水体周边水环境治理项目的施工进度。

3重点实施城区水环境治理应急工程、荆州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尽快解决城区部分污水通过雨水口串流到自然水体的情况,切实改善我市城区水环境质量,消除黑臭水体。

4开展城区“小水体”集中整治,各区组织对辖区内小沟渠、小堰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清淤、生态修复、绿化、补水等措施,消除脏乱差现象,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5围绕市级新建和改造的城市排水主干管,各区组织开展背街小巷的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和居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排水管网出口混接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居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实现雨污分流,小区排水总出口务必分别接入城市雨水污水管网,打通末端支管污水收集最后一公里。

(五)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按照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其辐射区污水工程专项规划(2016—2030),加快推进城区污水收集系统新建及改造项目建设,提高城区污水收集能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启动城区城南、草市、红光3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19年实施。

三、工作重点

水体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建成区内已排查出的7个黑臭水体,二是建成区内其他各类水体。

(一)已排查出的7个黑臭水体。

1护城河、荆沙河、内荆襄河责任单位为市城管局;

2西干渠塔桥至豉湖路段责任单位为市住建委,豉湖路至深圳大道段责任单位为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3豉湖渠南岸责任单位为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北岸责任单位为沙市区政府,水体由市水利局负责;

4太师渊公园、烈士陵园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

5范家渊责任单位为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协助。

(二)其他水体。公园、公共绿地、街头游园内的水体由市城管局负责;太湖港由市水利部门负责;有产权主体的水体由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各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水体由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由市住建委牵头,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和产权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整治和后期管养工作。各水体的主体管理责任部门,要制定治理措施,明确具体管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维护经费。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长效保持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城市水体水质得到长效保持。同时,工业污水直排的查处整治由市环保局负责;涉水体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和整治由市农业局负责;城区水体的生态补水由市水利局负责,市住建委、市城管局配合。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发改、环保、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以上资金补助。市、区两级政府加大黑臭水体治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责任单位要专人定期开展巡查,制止向水体倾倒垃圾,私接排水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强维护和监管,保证污水顺畅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运行正常。

(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前期摸排调查确定的水体名单,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门经费和人员负责水体的长效保洁工作。确保城区河道、湖泊等水域水面清洁,无大面积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加大生态补水力度。在满足城区防洪要求基础上,引江济汉向护城河、太湖港柳门泵站向护城河、太湖港外荆襄河拦水坝向西干渠、长江旅游码头虹吸管向江津湖4条生态补水线路,实现常态化补水,年计划补水量2亿立方米。

(五)预防城市水体黑臭。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主动巡查,严防水体有工业、养殖业废水直排,废弃物露天堆放;严防餐饮、菜市场等场所的污水直排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或水体;采取措施预防城市道路、广场冲洗的污水和清扫的垃圾通过雨水管网污染水体;规范小区管理,预防居民阳台污水混接室外雨水、小区内雨污混接。

(六)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我市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结合污水专项规划,促使城市排水(雨水、污水)设施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进低影响开发设施与建筑小区、市政道路等同步建成投用。促使城市新区开发及新建项目满足规划要求,“不欠新账”。

(七)实施智慧生态水系工程。完善城区地下管线普查系统,建立水环境调节管理及控制系统,在城区主要水体、排水管网合理布置监测点,安装自动传感器,对水体水质、水量进行实时动态监测。通过分析和预测排水水情的走势,控制城区各水系及雨水主干管的径流量和走向,避免城市内涝和水体黑臭。

(八)创新整治模式。采取以流域或区域为单位,将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和长效养护整体打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性缺口补贴等PPP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专业化公司开展治理工作,并根据整治和养护效果按效付费。

荆州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使用量对比2015年分别减少10%,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2018年至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分别达到75%、85%、95%。

(二)落实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落实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违法养殖、非法捕捞整治行动,推行“人放天养”,到2020年,改造低产精养渔池60万亩,创建30个健康养殖示范场,稻田生态种养面积达到350万亩,长江流域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每年放流各类苗种3000万尾。

二、工作重点

(一)打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攻坚战。(牵头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社会事务)局)

1开展减肥减药增效技术入户。各地要抓好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耕地质量监测、农民施肥用药调查等基础性监测调查工作,科学评估分析,提出合理施肥用药指导意见,印发给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指导农业生产。要充分利用各种农技APP、农技小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场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宣讲减肥减药增效技术。加强对农业新型市场主体、科技示范户、分散农户的技术指导工作,着力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确保减肥减药技术入户率达80%。

2建设减肥减药增效技术示范样板。各地要整合项目资源,服务于农业新型经营市场主体,创建一批减肥减药增效技术示范样板工程。每年要因地制宜举办“精、调、转、替”减肥增效示范样板2—3个、“控、替、精、统”减药增效示范样板2—3个。着力解决技术难题,抓好新型肥(械)、药(械)、新模式等科学施肥用药技术试验示范,集成一批节肥节药模式与技术规程,促进示范推广应用。

3促进服务市场主体提质增效。着力培育壮大做强一批农技服务市场组织,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技服务社会化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其购买相关服务设备,并对其开展的节肥节药服务进行补贴。鼓励成立服务联盟或行业协会,加强组织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探索推进联保制度和服务仲裁制度,降低行业风险。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农药废旧包装、农用地膜的回收。

4推进项目实施与项目争取。2018年,完成江陵县三湖流域、监利县三洲流域国家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项目,开工实施石首秦克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适时探索新技术、新模式集成创新,以点带面推动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申报国家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项目、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等。

(二)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社会事务)局)

1巩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关停转迁成果。强化监管执法,适时开展“回头看”,发现补栏复养,立即取缔,坚决彻底拆除养殖建筑和功能性设施设备,消除复养隐患,确保禁养区内无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关闭养殖场无复养行为。

2着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摸清畜禽养殖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现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直联直报。制定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实施方案和“一场一策一方案”,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格局。强化养殖业主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确定“一场一策一方案”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案。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水肥料化利用、畜(禽)—沼—菜(果、蔬、林、粮)等模式,以及“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整县推进利用模式,提高畜禽粪污的利用效益。

 3完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环保要求开展养殖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的改造和提档升级,因场施策,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利用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建立台账。已经完成治理,设施设备完善的养殖场要适时进行提档升级。

(三)打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攻坚战。(牵头单位:市水产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水产(社会事务)局)

1着力巩固湖库拆围成果。进一步排查辖区内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情况,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力量拆除,重点督查长湖、洪湖、杨波坦故道拆围后遗留问题;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转变渔民思想观念,自觉退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督办检查,对执法监管不力、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问责。

2着力推进禁捕和治理非法捕捞。加快推进全市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督促有关县(市)加快出台方案和发布通告;加大禁渔期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渔业非法捕捞打击力度,探索市、县、乡、村纵向到底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合作,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3着力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实施“以水养鱼、以鱼净水”工程,在江河湖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放养能够净化水质的鱼类,改善水环境,提高水质量;坚决打击湖库投肥养殖,加大对辖区内湖库的巡查管控力度,强化对湖库养殖有效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湖库养殖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对已经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的,及时移交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积极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改善养殖区周边生态环境,加强养殖池塘用药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2018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荆州市地方标准《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水产养殖区综合整治,对标省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4着力发展生态综合种养。大力推行以“稻鱼综合种养”为代表的生态养殖模式。突破性发展“双水双绿”种养体系,坚持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运作,将其作为创建江汉平原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兴旺产业来抓,做大做强做出特色。稻田生态种养面积2018年达到270万亩,2019年达到320万亩,2020年达到350万亩。

5着力发展渔业健康养殖。开展流水健康养殖、循环水养殖试验示范;以健康养殖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通过开展精养鱼池改造升级,积极推行标准化健康养殖;积极推行水产标准化生产,引导养殖户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养殖规程进行生产。2018—2020年,每年改造低产精养渔池20万亩,创建10个健康养殖示范场。

(四)统筹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其他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责任单位: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社会事务)局)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点管理,提升监测质量和水平,完成600个国控点采样、监测工作。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例行监测调查、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点,开展长期性的取样监测调查。

2完成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成立由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等单位参加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推进机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与清查工作,按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农业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摸清农业污染源结构、总量与分布,为科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服务,逐步构建基于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农业绿色发展格局。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普查摸底工作。

荆州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继续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积极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防止非法码头死灰复燃。进一步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环保管理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保障长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统筹推进港口岸线有序开发。

(一)巩固非法码头治理成果,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紧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确保已取缔的非法码头岸线复绿率达到100%,复绿成活率达到100%,公示牌设立率达到100%。

(二)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抓紧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未开工的要尽快开工,已开工的要加快建设。确保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砂石集并中心建成运营,满足当地砂石供应需求。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防控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加强重点码头现场实时动态管理,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码头实现视频监控,确保防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二、工作措施

(一)巩固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成果。各地对前期已取缔的非法码头严格按照“三个到位”的原则清除残留附属物,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断航等多种措施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荆州供电公司、长江海事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扎实开展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各地要抓紧对已取缔的非法码头进行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及时开展补植复绿,确保实现“长江有净水,沿岸有绿意”的目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力度。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巩固前期整治成果,市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跟踪督办,完成县级和乡镇水源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防控力度。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实时动态监管,对重要关键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开展“专家会诊”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对检查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码头先暂停运营,再实行挂牌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五)加大规范提升码头建设力度。各地联合相关部门现场督办码头“规范提升”工作,解决各个码头在“规范提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已完成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交通港航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六)全面实行挂牌领责确责追责管理。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在各相关港口码头设立公告牌,标识港口码头名称、企业法人、审批单位、监管单位及责任人、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先暂停运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七)打造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规划引领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推进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八)扎实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各地要按照《荆州市砂石集并布局规划》,抓紧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2019年6月底前确保每县(市、区)有1处集并中心建成投入运营。2018年7月底前要完成临时集并中心安全环保整治达标验收,发放港口经营许可,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关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九)建立治理非法码头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巡查力度,各地负责陆路巡查,交通部门、水利部门负责水路巡查,按照每周不少于2轮的频率对辖区长江港口岸线实施全线巡查。做到每次巡查有记录,带班领导有签字,巡查统计报表有存档。二是加快推动港口规划修编工作,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荆州港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新建码头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三是各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港口码头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长江海事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要细化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日期,严格督促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限时完成。

(二)严格督查问责。市长江非法码头整治专战役指挥部要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治理工作进度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港口码头经营者的思想工作。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支持治理工作。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荆州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特别是“三无”采砂船舶拆除上岸,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长江干流荆州市所辖江段及内河。

三、工作内容

(一)在长江干流荆州市所辖江段及内河,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依法处置具有采砂能力的有关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二)对停靠在市级涉砂船只集中扣押点内的各类采砂船舶及机具逐一登记造册,确保涉砂船舶不逃离、无事故,保障安全。

(三)按照《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对外籍采砂船,实施行政处罚后拆除采砂机具并遣返原籍;对“三无”采砂船,实施行政处罚后引导船舶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主动拆解,对拒不自行处置的,统一进行拆解处置并清理上岸;对无证驾驶和有证驾驶“三无”采砂船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采砂、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做好每天的巡查记录,市级专班要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

(五)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机制,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要加强区域合作,在市际交界河段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整治。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六)各地要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配备及执法基地建设。要在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等重点水域进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采砂船舶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河道采砂视频监控等方面实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机制,大力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级专班将分成两个督导组,对各地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市级专班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区和职责分工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落实行动方案,确保行动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措施到位,不走过场。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对重点水域、重点目标依法依规进行严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分类处置,铲除隐患。对拆除采砂机具、监管集中停靠、打击非法采砂等工作,要一一落实,不得敷衍。

(三)强化交界水域管理。涉及省、市边界河段的县(市、区)要加强市际边界河段前线执法点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掌握所辖江段采砂管理动态,对湘鄂省际边界河段要严格按照《长江湘鄂边界河段采砂现场监管协作联动协议》要求,加强联动,合力整治。

(四)强化打击力度。对查获的非法采砂船舶,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达到入刑条件的,移交长江航运公安局办理。对非法采砂行为破坏力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要一抓到底。同时,结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打“涉黑涉恶”的非法采砂人员及其“保护伞”。

(五)强化督办问责。按阶段对各地各部门联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启动追责问责机制。

荆州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底前,我市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应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应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每个生产泊位配置2个移动式垃圾桶、每个港区配备一艘油污水垃圾综合接收船、完成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改造,推行船舶港口生活污水并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厂处理达标后统一排放,对于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较困难的港区,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建立政府投入加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将我市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为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由政府建设和营运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理中心,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提供有偿服务,由船方支付污染物处置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

(四)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五)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生活污水、油污水处理装置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六)开展洪湖绿色航运示范区建设。2020年底,旅游船舶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30%,2025年前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完成旅游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洪湖湿地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积极推进LNG燃料动力在内河船舶上的应用,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长江海事部门)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参照《湖北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编制全市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9年前,在建的洪湖新港综合码头、监利新洲综合码头项目完成岸电设施建设。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荆州供电公司)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荆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荆州区、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责任单位:荆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五)培育绿色航运示范。2020年前,打造洪湖“绿色航运示范区”,培育一批“低碳示范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洪湖湿地管理局)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要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港口锚地岸电、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LNG清洁能源运用及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船舶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长江干线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长江海事部门负责,其他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交通运输(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由交通运输(港航海事)、城管、环保部门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城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交通、长江海事、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报情况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对履责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尾矿库底数;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严禁产生新的“头顶库”,闭库销号一批无主库。2019年底前,完成无主尾矿库中危库、险库的治理任务。实施尾矿库信息化监管,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全市尾矿库整体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安全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一库一档。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排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尾矿库基本情况包括“头顶库”、无主库、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

(二)大力实施尾矿库治理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地明确需要治理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由属地县级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三)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对现有尾矿库的规范改造和监督管理,严防尾砂渗漏带来环境风险和不规范运行带来安全风险。督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设计排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强化安全、环保监测监管。对不按期治理隐患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由属地县级政府予以关闭,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尾矿库,发改、国土、住建、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坚决杜绝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四)建立尾矿库风险评估系统。以信息化为抓手,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侦察、三维扫描技术开发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系统。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尾矿库“一张图、一张网”系统,实现对全市尾矿库定量化综合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推广尾砂充填采矿技术。将矿山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尾砂利用相挂钩,在安全、环保达标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充填技术治理矿山采空区,逐年回采利用现有尾砂。同时,大力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尾砂综合利用产品,支持和引导尾砂产生企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接合作,积极开展尾砂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尾砂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产业升级、技改工程、安全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尾矿库治理项目以及尾矿回采、尾砂充填、尾砂利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市级尾矿库治理。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保证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支持,对采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进行尾砂综合利用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开展尾砂充填和尾砂综合利用方面的科技研发,积极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研发使用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落实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政府,2018年底前要将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及“一库一档”报送市安监局。各地年度尾矿库治理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尾矿库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市安委会每年年底组织专项督查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对工作不力、治理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要约谈问责。

荆州市长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长江岸线资源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已利用港口岸线、非港口岸线资源的总体利用情况,为清理整顿工作奠定基础。

(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整顿乱批、乱占及乱用岸线资源等问题。继续巩固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成效,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紧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提升“靓化”岸线,还江于民、还岸于民、还景于民、还绿于民。

(三)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湖北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配置,实现岸线集约化管理,实现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高效利用。

(四)科学配置港口岸线资源。通过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合理实施老港区的提档升级和新港区的开发,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港口体系,充分发挥港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岸线资源清查。

1清理整顿范围。长江干线占用岸线资源的设施全部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清理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已建或在建的生产性泊位,长航公安、港航、海事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将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登记、核查在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3清理非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已建或在建的桥梁、高压塔、管道、水上水下跨河缆线、取(排)水口、海事信号塔、修造船厂等临(跨、拦)河设施,涵闸泵站等水利设施,水务、防汛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将非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登记、核查在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4清理违规占用、低效利用岸线资源问题。全面清理未批先建、批而未建,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多占少用、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占用岸线手续不完备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力实施岸线资源整顿。

1研究制定港口岸线资源整顿方案。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务、治理措施和工作步骤,按照分类处理、一段岸线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整治方案,认真梳理细化整治任务,定路线图、定时间表、定责任人,形成任务清单,实行挂图作战,对单对图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整治乱占乱用港口岸线资源问题。结合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对符合岸线利用要求、但建设运营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协助其尽快完善审批手续,支持其发展;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要求的项目,坚决取缔或拆迁整合;对多占少用优质港口岸线资源和分割优质岸线造成浪费的项目,引导其集并或改造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

在对港口岸线和非港口岸线进行全方位清查整顿的基础上,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科学种植绿化树种植被,确保已取缔的非法码头岸线复绿率达到100%,复绿成活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四)实施更为严格的岸线资源管控。

1加强岸线利用项目前期工作管控。进一步加大岸线利用指标控制,加强长江涉水项目前期工作管控力度。市直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汇报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信息。(港口岸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非港口岸线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非生产性泊位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管理。对公务码头等非生产性泊位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严格审查管理,避免无序占用优质港口深水岸线资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建设绿色港口。

1深化全市港口规划研究。优化港口功能分区和整合港口资源,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形成以规模化港区为依托的临江产业带、经济带,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荆州港总体规划》批复。加快推进《荆州港总体规划》批复,规划引领港口“集约、高效、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利用新技术建设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连接的便利性和经济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荆州供电公司)

三、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8月—2018年12月底)。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治理。

1专项整顿(2018年8月31日—11月30日)。市岸线清理办在非法码头专项整治的工作基础之上,列出清单,集中整治。对非法占用岸线、破坏岸线生态等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整顿措施。11月30日前完成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工作情况报市岸线清理办。

2督查整改(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对排查清单逐项进行整顿落实,并通报专项整顿进度及成果。

(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以全市岸线清理整顿成果为基础,按照岸线资源规划、利用、保护及控制管理要求,将湖北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并建立全市岸线资源管理、集约高效利用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治理方式从严执法,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及管控工作。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港口总体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严控港口码头、跨江通道、防洪工程、取水设施、生态景观等项目审查审批。

(二)严控岸线审批利用。在清理整顿阶段,原则上暂停涉及使用岸线资源的新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对符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市岸线清理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从严初审,报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报省政府准后才能开展前期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岸线清理办制定岸线修复和高效集约利用方案,辖区政府和市发改、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岸线整治、岸滩复绿和岸线高效利用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问责。市岸线清理办要及时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对专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顿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荆州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2年时间,到2020年末,在全市长江沿线造林共计16279万亩,其中2019年9783万亩,2020年6496万亩,将长江两岸宜林区域全部绿化,在我市长江沿岸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重点工程

(一)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长江两侧防护林打造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选择中山杉、水杉、池杉等生长快、病虫害较少等适宜两岸生长的树种,以及银杏、榆树、香椿等大径级、彩叶、深根系乡土树种,结合退耕还林、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实施精准灭荒工程。长江防护林建设临水侧、背水侧按照应绿尽绿、见缝插绿的原则,打造沿江景观林带和生态廊道,全面提高两岸森林覆盖率,提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能力和生态效益。到2020年,新建长江防护林708万亩, 其中2019年4248万亩,2020年2832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长江沿线森林质量提升工程。对荆州市长江沿线两岸现有的林分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迟滞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景观破坏严重的防护林,特别是现有的杨树生长质量较差的防护林,选择中山杉、水杉、池杉等生长快、病虫害较少等适宜两岸生长的树种,以及银杏、榆树、香椿等大径级、彩叶、深根系乡土树种,实施退化林分修复,改善林相和林分结构,培育混交林,提升现有防护林防浪护岸、生态保护能力,逐步形成功能完备的长江防护林生态系统。到2020年,在长江沿线对现有防护林实施退化修复28万亩,其中2019年168万亩,2020年112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腾退岸线植绿复绿工程。结合全市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要求,在全市开展江河湖库岸线腾退植绿复绿工作,对荆州境内的长江、河流、湖泊、水库沿线腾退岸线实施植绿复绿工程。到2020年,植树造林147万亩,其中2019年882万亩,2020年588万亩,实现应绿尽绿。(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石漠化修复工程。一是对现有石漠化进行摸底调查,对能实施造林修复的地块,全面开展植树造林;二是坚决遏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石漠化现象,遏制水土流失。到2020年,实施石漠化修复面积2万亩,其中2019年12万亩,2020年08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政府)

(五)实施精准灭荒工程。继续实施精准灭荒工程,按照“成活是硬道理、成林是硬政绩”的要求,提高造林质量,加强造林后的管护,确保造一亩成一亩。2019年继续实施精准灭荒3901亩,全面完成全省精准灭荒任务。(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松滋市政府)

(六)村庄、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工程。一是按照湖北省森林城镇和绿色示范乡村建设标准,对长江沿线乡镇村庄绿化实施提档升级。到2020年,开展村庄绿化建设249万亩,其中2019年1494万亩,2020年996万亩。二是开展通道绿化提档升级建设,按照荆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标准,对现有国省县乡道进行全面提档升级和查漏补缺。到2020年,通道绿化造林125万亩,其中2019年75万亩,2020年5万亩。三是按照“改品种、调结构、建骨架、配网格”思路完善林网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以400亩—500亩的农田林网网格为单元,重点建设“田成方、林成网、路相连、沟相通”的高标准农田林网体系。到2020年,新建农田林网95万亩,其中2019年57万亩,2020年38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江北农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专项战役指挥部要协调解决造林绿化等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将长江两岸绿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

(二)创新机制,转型发展。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投入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和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破解以往造林规模不大、投入不足、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等问题。将建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创新林业生态修复建设,有效使用社会资本投资造林绿化,积极探索政府统一流转土地、造林公司或大户承包经营的绿化模式,构建政府资金为先导、银行贷款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保障机制,解决造林绿化所需用地和后续养护管理问题。

(三)提前谋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早行动、早安排、早部署,将造林任务分解到具体的乡镇和村,落实到具体的田头地块。要坚持规划先行,提前做好造林作业设计,按设计施工。要采取有力措施,主动为造林业主做好造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服务,要根据本地的植树造林任务,设计的造林树种,统计所需苗木数量,为造林业主做好造林、防火、防病及幼林抚育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今后两年植树造林工作在每年的3月底前顺利完成。

(四)科学造林,确保成效。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统筹搞好造林绿化规划,制定合理的建设目标和标准,既体现特色,又切合实际。要选择中山杉等生长快、病虫害较少、能适应湿地生长的树种,以及大径级、彩叶、深根系的乡土树种,注重生态与景观的统一和谐。严把整地、苗木、种植、浇水关,通过招投标,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团队进行造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造林现场进行指导监督,确保“种得上、存得下、活得好”,提高造林绿化成效。

(五)强化督查,推进落实。将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成立造林绿化督导组,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进度滞后、造林质量不高的地方要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造林。

荆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印发《荆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百吨千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报省政府批复。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对10个县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照问题清单(见附表),实行台帐销号管理。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居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由市水利局提供“百吨千人”水源地清单,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划分方案技术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完成《荆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应急与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快推进荆州市城区应急供水与备用水源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荆州区、纪南文旅区范围内科学合理的选定城区应急供水与备用水源地,相关部门按程序加快报批工作。2019年底前荆州市城区纪南应急供水工程建成。(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荆州区政府,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清理排查(2018年7月—12月)。此项工作贯穿全年,各县(市、区)政府对照问题清单,再次彻底清理排查辖区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发现新的问题随时上报。

(二)集中整治(2018年7月—12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实行销号管理,工作台账上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备案。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要求的,必须进行更换。

(三)督办问责(2019年1月)。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2018年底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对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逐一现场清查,认真核实基本信息,确保完整准确。2019年11月底前,各地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报市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对各地上报的划分方案进行汇总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政府审定,然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2017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牵头编制《荆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明确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水源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要认识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限,细化工作内容,切实按时限及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各级媒体上公示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备案销号。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

荆州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加快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园区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重点清理排查园区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成立情况、规划环评审批等情况;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集中整治,推动问题整改。加快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认真核查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市环保局对各地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督查;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加强两法衔接,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标排放。研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能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7月底前)。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等情况;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实际排污状况。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9月30日前)。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园区企业废水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依法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执纪问责(10月30日前)。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9月底前仍未完成整改的、未按要求落实的,市环保局依法查处并约谈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情况,向市纪委市监委移送有关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长效机制(12月31日前)。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处理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拒不改正、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追责问责。

荆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整改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重点是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彻底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按彻底拆除的明确要求和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拆除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拆建、拆除或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初步统计,全市约有125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未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同意手续,约有98个入河排污口未办理环评审批,对其中评估后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按市、县入河排污口设置、环评审批权限补办手续。2018年11月底前,按以下要求完成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排污口现状排水水质、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监管要求进行评估认定后,对符合要求的,依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综合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治理等工作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加快落实《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方案,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严格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个个有编号。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把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作为水污染防治、中小河流治理、水系综合整治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等工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研究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逐级明晰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等情况的,及时通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主动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管,涉及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等信息应同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11月底前,建立起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健全辖区入河排污口台账,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组织评估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减少废污水直接入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三、相关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逐项梳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大力推进整改工作。

(二)落实整改责任。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整改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加强督导,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建立健全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妥善处理入河排污口及其设置单位在拆除、关闭、迁建和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当前实施“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将整改任务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把责任逐河(段)分解落实到相应河长,明确各级河(湖)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把入河排污口的规范管理作为考核河(湖)长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和市住建委要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每两个月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水利局,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3日内,市水利局汇总后报送省水利厅。

(四)强化问责处理。整改工作中,对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荆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防止我市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分析当前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长江黄金水道和我市生态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市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对沿岸码头临时堆放点,再次组织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监管清单;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按照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市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经信、住建、城管、卫生计生及环保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之前上报的数据,全面查漏补缺,认真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并将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作为重点监管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并将2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作为重点监管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运输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荆州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荆州海事局)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地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市的9个问题、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144个问题,要建立四个清单(问题、责任、整改、销号),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已销号的交办件,要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及省环保厅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将采取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追责等措施,坚决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在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的基础上,由各地水利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城管、环保部门再次组织进行固体废物存量大排查,于2018年8月10日前形成《重点区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各地环保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由各地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由各地经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由各地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形成《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以及《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六)各地于2018年12月10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和考察长江、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开展固废大排查行动。

(二)周密组织安排。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在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对源头排查中发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及时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荆州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全市10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加快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各城区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中心城区及县城污水处理分别达到95%、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推进中心城区3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2019年启动。加快松滋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监利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石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2019年建成投入运行。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根据各城区排(污)水专项规划,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开展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基本实现城区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各城区“十三五”期间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300公里。

(三)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建设和管理。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措施或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综合利用、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规范转移过程。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场启动二期扩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城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堆肥、建材利用、水泥窖协同处理等工艺进行处理,或跟随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

(四)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论证统筹规划,按照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倡采取PPP的方式推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2019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并加强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督办检查与协调工作。中心城区按照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划分开展整治工作,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住建委负责策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背街小巷、老旧社区管网建设以及区级投资建设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县、市由本级政府安排实施。各级住建部门为牵头联络单位。

(二)严格工作标准。全市所有新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城区采取措施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90%,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

(三)加强工作领导。各城乡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实施单位要把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清单、工程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各地加强本地供排水情况调查,严格落实节约用水相关规定,避免投资浪费,科学确定本地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促使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三年内城市污水处理厂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乡镇污水处理厂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80%。

(五)加强协调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县(市、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加强联系和协作,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单位资源和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工作浪费人力财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和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

(六)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报道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争取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

荆州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农村实现“三有”,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施,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和装备,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资金、队伍、监管)。完成垃圾分类试点任务,全面治理存量垃圾。市中心城区城市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70%。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以无害化为目标,构建科学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广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无害化处理技术,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和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积极处理存量垃圾。

(二)以市场化为导引,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打包,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管理体系。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统筹处理规划,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县、乡、村分级负责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数字化监控,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实施奖惩。对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作业单位建立资信等级档案,对不达标的环卫作业公司实行淘汰制。

(三)以多元化为基础,构建合理的资金保障与分担体系。通过财政分级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费收取等多种途径,提高资金保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并努力争取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立垃圾处理费收缴制度,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系。

(四)加快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垃圾收运网络,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或适量的地埋式垃圾桶等固定转运设施,配备足够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全密闭转运设备,全面取缔敞口垃圾池。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积极组织现有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升级和扩容,加快推进公安县、石首市、洪湖市垃圾焚烧厂建设的进度,确保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调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资源。

(五)加快完成存量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整治辖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清理铁路、公路沿线和河道、湖泊、塘堰、沟渠淤积的存量垃圾。对库容饱和的填埋处理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封场;对简易填埋场和积存垃圾堆放点,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六)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注重垃圾源头减量,大力推行垃圾分类,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在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选择一些基础条件比较好、设施建设比较到位、居民素质比较高的部分小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在松滋市、荆州区、江陵县分别选择部分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制定群众乐于接受、便于实施、易于监督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要强调系统规划,垃圾的运输、处理与分类要统筹考虑。

(七)加快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市中心城区加快推进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粪便等资源化利用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在2018年底前投入使用。各县(市)根据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和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

(八)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构建完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对建筑垃圾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范畴和绿色循环低碳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健康发展。2019年底前在市中心城区建成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

(九)着力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各级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校园内宣传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量。

(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导则和工作指南,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相关管理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请第三方定期开展检查、考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办、通报,指导各县(市、区)规范有序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一)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按照省里要求,积极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在线监测、动态管理。县级配套建立“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线上监控。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全面启动专项工作。启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以县为单位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工作;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建设。

2.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3.编制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时间表,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4.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5.开展年度考核。2018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完成转运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数字监测设施,完成4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垃圾分类试点地方半数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全覆盖。

(二)全面攻坚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1.总结垃圾分类试点经验,在全市逐步推广。

2.强力推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3.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开始试运行。

4.开展年度考核。2019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建设任务,完成剩余6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初步建立技术支撑、运行管理、资金保障三大体系。

(三)全面达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在线监测。

2.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长效治理机制。

3.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

4.开展自查,对标对表补短板、不漏项。

5.全面考核验收。2020年6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初步验收,2020年底前接受全省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市住建委安排2名工作人员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荆州区、松滋市和江陵县要力争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达标任务,为全市做出典型示范。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分头抓好落实。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验收或复查前要征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市城管局负责协调、督办,上传下达、信息综合,统筹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市住建委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分类收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统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洁净家园等公益活动,负责将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市财政局负责争取财政政策支持,并督促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统筹和监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终端处理设施、压缩转运设施的选址和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终端处理设施、压缩转运设施用地审批;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环境评价和监控;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用水用电价格优惠等相关工作;市城投公司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进工作。

(四)强化资金投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PPP模式,县(市、区)政府通过运营补贴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资金筹措有困难的,申报省级财政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统筹支持,并积极争取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市级财政三年内每年列支适量资金,用于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体系。市政府建立考核排名制度,请第三方信息采集公司对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的项目进度、垃圾分类情况、环境卫生状况进行随机暗访和信息采集,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情况综合考评,暗访采集的信息和综合考评排名通过荆州日报、荆州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市政府每年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排名靠后、没有完成各重要节点目标任务的,要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荆州市退垸还湖还湿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3年—5年时间,按照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长湖、洪湖两大湖泊的退垸(田、渔)还湖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长湖、洪湖所在县(市、区)制定本地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方案,报送市委农办、市水利局。

(二)制定实施计划(2018年1月—2021年12月)。从2018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制定本地退垸(田、渔)还湖年度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委农办、市水利局。2018年,完成长湖马志湖垸、外六台垸、胜利垸11万亩退垸还湖,完成洪湖核心区、缓冲区30万亩退垸还湖;到2021年底前,按照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全面完成省下达的长湖、洪湖退垸(田、渔)还湖工作。

(三)检查督办(2018年1月—2022年1月)。从2018年起,每年年底前,长湖、洪湖所在各县(市、区)向市委农办、市水利局报送退垸(田、渔)还湖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从2019年起,每年年初,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长湖、洪湖所在各县(市、区)制定的退垸(田、渔)还湖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办。

(四)全面总结验收(2022年2月—2022年6月)。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长湖、洪湖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退垸(田、渔)还湖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时间表,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退垸(田、渔)还湖工作;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主动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将退垸(田、渔)还湖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退垸(田、渔)还湖投入补助支持力度。

(三)加强检查督办。市委农办、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等单位要建立退垸(田、渔)还湖工作检查督办和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地退垸(田、渔)还湖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四)确保稳妥推进。退垸(田、渔)还湖工作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退垸(田、渔)还湖的重要意义,引导湖区群众逐步转变观点、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要认真落实退垸(田、渔)还湖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实做细各类计划、预案和方案,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妥善安排转移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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