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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2-02-09 14:54

来源: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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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宣传部、党史研究室(史志办)、民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人民检察院,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规范管理、夯实基础、提升效能三大核心任务,立足实际、着眼长远, 科学统筹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这一重要红色资源,明确管理权责,推进归口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红色阵地作用,以英烈事迹和精神凝心聚力,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力量。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规范管理

(一)推进归口管理。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湖北省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利于保护、便于利用的原则,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应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由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军队及其他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除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客观条件制约之外,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暂未明确部门管理权责的烈士纪念设施,应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对全省烈士纪念设施逐一明确管理保护权属、定立权责清单,确保管理保护责任可督可查。新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一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要依据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落实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的部门责任,消除管护盲区。由宣传、文旅、文物等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目前确不具备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条件的,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由军队管理不宜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负责实际管理的军队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和有效保护监督。检察机关要发挥公益诉讼等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基础数据,建立长效机制

(三)完善信息数据库。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地理位置、保护现状等各项数据信息逐一核实、建档造册的基础上,精确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状况和变化,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宣传、文旅、文物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要配合做好实际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校核工作,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数据,确保烈士纪念设施数据库覆盖全面、内容详实、更新及时。

(四)健全管理保护机制。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含散葬烈士墓,下同)除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政策规定等无法迁移外,均要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集中安葬地实施有效管护。实施就地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统筹现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力量,设立管护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负责管护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管护情况的巡查巡检。缺乏管护力量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日常管护任务,开展巡查清理、维护祭扫、史料收集和烈士寻亲等工作。

四、强化宣教功能,提升管护水平

(五)规范规划建设。在规划建设烈士纪念设施时,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和群众祭扫纪念缅怀需求。在核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时,要将宣教功能作为重要认定依据。设区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有一处能满足烈士公祭活动需要的烈士纪念设施。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对同一历史事件、同一英烈,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新建。严格新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审批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新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要坚持简朴节约、不大兴土木的总体要求,规模、规制要与纪念主题和功能定位相符,不盲目跟风、贪大求洋、追求高大上,应体现设施应有功能和人物内在精神。

(六)丰富整体功能。进一步拓展现有烈士纪念设施功能,推动形成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为中心、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为重点、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为补充的烈士纪念设施体系,依托中心和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对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内容全面收录,运用VR实景展示,推动“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打造宣教功能“云矩阵”,实现烈士文物资料和展陈内容网络“一键互通”,不断提升宣传教育整体效能。

(七)优化设施展陈。烈士纪念设施展陈要突出政治性、注重思想性、强化宣教性、兼顾艺术性,坚持将唯物史观贯彻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宣讲始终,对英雄烈士群体及个人评价,重大历史事件陈述要恰如其分、客观真实、切忌浮夸。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配合宣传、党史等部门严格实行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审查,确保展陈内容和英烈讲解尊重历史、符合事实。各级烈士纪念设施展陈的革命文物由文物部门加强指导,登记编号造册,等级文物按有关规定加强管护,确保革命文物展陈环境安全可靠。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适当运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展陈形式,有条件的单位还需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八)培养宣教队伍。要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模式,采取专兼结合、志愿服务等方式,充实烈士纪念设施宣教队伍。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讲解员,省、市(州)适时组织讲解员集中培训和评先创优活动,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发动机关单位干部及社会其他人士参加英烈讲解志愿活动。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好青少年红色志愿讲解活动,积极提供志愿讲解服务平台,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好红色基因。各级文旅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导游从业人员红色文化宣传教育,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讲解作为导游从业人员必修课,讲好红色故事。

(九)提供暖心服务。烈士纪念设施所在的革命纪念场所或旅游风景区应当对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免费开放,方便其祭扫。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建立与烈士纪念设施纪念或安葬的烈士亲属联系台账,实行“一对一”常态化联系机制,为烈属现场祭扫、代祭扫提供周到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保障工作,满足烈士亲属缅怀纪念需求。探索开展为烈士寻找亲人和为烈属寻找烈士的寻亲活动;积极推进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邀请烈属代表出席参加,营造尊崇英烈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烈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五、工作要求

(十)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英雄烈士保护联动协调制度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重大问题联合研判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沟通相关情况,难点问题挂账督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综合施策发力。创新管理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作为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

(十二)联合督促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部门,依托全国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退役军人工作综合督查等工作,对各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保护管理利用不规范,保护管理责任存在漏洞、盲区,以及保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联合督查,依法依规打击破坏、损坏烈士纪念设施违法行为。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委党史研究室  省民政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文物局

省人民检察院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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