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荆政规〔2014〕1号)

发布时间:2014-03-02 16:03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字体大小: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建设“美丽荆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烧区”、“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面积为480平方公里),以及荆州区郢城镇、纪南镇、李埠镇、八岭山镇,沙市区立新乡、关沮镇、锣场镇、观音垱镇、岑河镇,华中农高区,荆州开发区联合街办、沙市农场。禁燃区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自2015年7月15日起,禁燃区内除热电厂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烧、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垃圾清运处置体系,完善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激励约束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方案,做好办公住宅区域、直属单位、管理行业的禁烧、禁燃相关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荆州区城管局8440707,沙市区城管局4103761,荆州开发区城管局8331980。

    七、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