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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荆政发〔2014〕21号)

发布时间:2014-11-29 16:11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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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7日

    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具体指标。对大气主要污染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重点联防联控;重点加强火电、化工及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减排工作;着重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可能造成的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建筑工地、码头和露天堆场扬尘污染等问题。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整治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第一批55家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5年7月14日前完成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自2015年7月15日起,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除热电厂、集中供热站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除热电厂、集中供热站外,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燃煤锅炉。(环保部门负责,财政、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

    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建立以电力、建材、化工行业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所有燃煤电厂、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在市中心城区内减少燃煤的使用比例,严禁高硫量、高灰分劣质煤进城,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加强工业用煤管理,对工业用煤含硫量和工业用重油、柴油的含硫量进行严格控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实施煤质抽检。要进一步加大已建脱硫脱硝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2015年底,完成沙隆达集团公司自备电厂、楚源集团公司自备电厂、亿均玻璃公司和葛洲坝松滋水泥公司脱硝装置的安装与运行。(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进一步提高工业粉尘治理水平和粉尘回收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积极推广使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停。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材切割加工作业,2015年底前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市建成区。(环保部门负责,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经信部门配合)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在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配合,中石油荆州分公司、中石化荆州分公司实施)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在施工现场落实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并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施工必须边拆除、边防尘、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的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住建部门负责)

    强化城市道路保洁。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程度,提高道路保洁率。加大对道路和地面改造资金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提高城郊结合部、农村道路路面的保洁率。(住建、城管部门负责)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运输途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质(煤炭、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物质不得超高超载、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未安装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的,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加强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的管理,建立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登记制度;严禁使用无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运送易扬尘物质的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前后车牌、车身、轮胎等整洁干净;相关部门要对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住建、城管、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料堆扬尘控制。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煤炭、沙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土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监督管理,采取覆盖防尘网(布)、定期洒水等措施。(城管部门负责)

    控制农村秸秆焚烧。大力推广机械化收割和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土壤有机质含量;按照城市禁燃、禁烧区规定,严格落实检查督办和奖惩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杜绝焚烧秸秆行为。2014年全市按照“先行试点、由点及面、稳步推进”原则,重点抓好试点区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结经验,全面推开。试点区基本实现露天无秸秆焚烧、无垃圾焚烧、遥感无火点记录,秸秆还田率达到80%左右,工农业原料利用率达到20%左右。到2017年全面完成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保、农业、住建部门负责)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实现城区内排放油烟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严格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审批制度,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与居住楼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加强饮食服务业经营的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加强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经营户的查处和取缔。(住建、市管、环保、食药监管、卫计、工商部门负责)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高效和社会化运作原则,建设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我市鸿亿和世纪天源两家机动车尾气监测设施投入运营。(环保、质监、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严格执行机动车准入门槛制度。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我市登记车辆,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要求,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在用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公安交管、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制度。在市中心城区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控制高污染排放车辆排气污染。在限行区域内完善监控摄像点系统,通过机动车车牌识别系统,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非现场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经定期检测、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制定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在2014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中石油荆州分公司、中石化荆州分公司配合)

    构建绿色物流体系。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志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力充电站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改、住建、规划部门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落实能源、环评手续。(发改、环保部门负责)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完成化工、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关停并转迁。(发改、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6.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的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和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发改、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7.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发改、环保、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8.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石化、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减少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发改部门负责,经信、市科技、环保、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0.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发改部门负责)

    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城市能源结构趋于合理化。已敷设城市燃气管道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尚未铺设城市燃气管道的上述场所,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发改、住建、城管、工商部门负责)

    1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节能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2.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布局在工业园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未通过能源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能源和环境影响评价。(发改、环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及市中心城区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染源退城进郊、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落实年度目标任务。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变产业能源消耗结构。(发改、经信、环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和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质监、安监、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荆州电力公司、荆州水务集团配合)

    14.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荆州市城市规划,强化荆州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中心城区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发改、规划、经信、环保、住建、国土资源、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1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监察、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环保、监察部门负责)

    16.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监察部门负责)

    1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在市主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环保部门负责)

    (七)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18.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与邻近城市合作,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环保部门负责)

    19.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依托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观测系统,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优化、调整和增加监测点数量和位置,更加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物传输、迁移、转化等情况。(环保部门负责)

    2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实施联合应急预警制度,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做好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制定完善重大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构建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应急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体系。(环保部门负责,气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计、教育部门配合)

    2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同时,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环保、住建、城管、公安、气象部门负责)

    (九)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2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在荆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市环保局履行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大气环境问题和纠纷的联合查处,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大气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负责,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公安、经信、物价、科技部门配合)

    25.强化企业施治。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负责)

    26.广泛动员社会参与。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我市属于经济后发地区,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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