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宣传科负责人史俊雅: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荆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刑罚、强制措施、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开展的法律监督。
近年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向全社会介绍荆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相关情况。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刘明科先生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凤华女士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部主任 段斯先生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杨晶晶女士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唐丽君女士
首先,请刘明科先生介绍荆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明科: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所有关心、支持刑事执行监督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工作者们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2024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2024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持续筑牢监督根基、破解监督难题、提升监督质效,努力让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可触可感。截至2025年6月,全市共办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1226件,其中3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多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现将基本情况通报如下:
一、聚焦主责主业,筑牢刑事执行监督根基
一是强化驻所检察监督,守牢监管安全底线。巩固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基础,做实做细常态化驻所检察工作,动态排查,及时监督纠正监管安全隐患。二是深化巡回检察,着力查纠深层次问题。组建专业化团队,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交叉和常规巡回检察,深挖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三年规划(2023-2025)》要求,共完成省级交叉巡回检察2次,在辖区开展常规巡回检察13次,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8条,制发检察建议11件。三是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助力平安荆州建设。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监管、教育帮扶、解除等环节的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日常检察、专项检察、数据核查等方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脱管漏管等违法违规情形,筑牢社区矫正安全防线。全市共核查纠正脱管65人,漏管20人,审查监督收监提请31人。
二、聚力专项攻坚,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
一是深化数字赋能,构建智慧监督新模式。贯彻落实数字检察工作部署,积极应用“涉法定时限类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审前未羁押被告人判处实刑后未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等11个大数据模型,通过运用模型,获取有效数据量7611条,推送线索242条,监督成案120件。自研搭建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洪湖市院办理的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处置违法监督案入选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优秀案例汇编。二是服务支点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监督推动看守所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对需要经常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办理涉市场主体刑事执行监督案件25件。三是做实“检护民生”,服务保障民生民利。沙市区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兼顾“老字号”企业用工紧缺与特殊群体渴望就业的需求,延伸监督触角,搭建用工就业桥梁,联合建立检司企社区矫正就业帮扶基地,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帮扶检察监督案入选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优秀案例汇编。
三、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刑事执行监督堵点
一是严防“纸面服刑”,维护刑事执行严肃性。强化收押标准监督,加强重点环节审查,推动建立交付执行协作机制,监督法院依法交付文书,公安机关及时交付罪犯,监管场所依法予以收押,社矫机构依法提请收监,确保罪犯“应收尽收”。截至目前,全市共监督收监26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石首市院办理的金某某收监执行监督案被省院选为5件社区矫正监督典型案例之一。二是严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提升教育矫治成效。针对排查出的脱管漏管及再犯罪风险,在强化基础监督的同时,联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重点对象专项排查整治,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高风险对象落实精准管控与个性化帮扶措施,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人数显著下降。三是合力攻坚财产刑“执行难”,打通正义实现“最后一公里”。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空判”以及执行到位率低、监督手段有限等难题,一方面,强化精准监督,联合审判机关开展专项检察,建立“审判-立案-执行”全流程监督台账;另一方面,创新监督方式,深化与法院执行局、公安机关“查人找物”协作,拓宽可供执行财产调查渠道。2024年至今,共监督法院推动刑事裁判财产刑执行1477万元。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神圣使命,是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荆州市检察机关将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持续提升刑事执行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与实效性,为营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谢谢。
主持人:请张凤华女士介绍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凤华: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是一家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院,主要职能是对位于荆州市的省管江北监狱、荆州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开展监督。借此机会,我代表江北地区院对关心、支持我们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媒体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向大家通报2021年以来江北地区院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
五年来,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最高检、省检察院工作部署,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实质化审查,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共审查减刑5594件、假释50件、暂予监外执行37件;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471件,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犯罪13件18人。所办案件中,11件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3件案事例被省检察院王守安检察长批示肯定,1件入选最高检检答网案例库,减刑假释检察听证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我们在“减假暂”案件审查中,通过构筑“全程监督”工作机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实现“三维闭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前端”解决“不作为”问题。我们按照最高检提出的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工作要求,在派驻检察中,通过信息化筛查、查阅档案、谈话调查,召开检察听证会等方式,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监狱没有提请的,建议监狱提请17件;积极稳妥推进假释适用,对假释出监的42名罪犯跟踪监督,没有发生一起再犯罪。纠正看似不做就不出错、不违法,实则有悖法治精神的“不作为”,积极释放司法善意,回应群众对检察监督的新期待。
二是“中端”紧盯“乱作为”现象。采取书面审、外调查、信息化核等措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份,检察建议书89份,对程序违规、伪造证据等“乱作为”问题筑牢“防火墙”。如,2024年审查涉毒罪犯唐某某假释案时,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启动机动巡回检察,查清4名司法工作人员接受罪犯亲属请托,违背事实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导致罪犯被报请假释。巡回后,违法假释被及时纠正,相关违纪违法人员被严肃追究责任,有效预防阻断了涉毒罪犯弄虚作假骗取假释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三是“末端”实现“全流程”闭环。通过“派驻+巡回+侦查”监督模式,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穿透式”监督,梳理出“监狱民警受罪犯请托,违规“捎买带”从中获得好处,徇私舞弊办理减刑案件”的犯罪构成轨迹,从违规违法“减假暂”中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五年来,通过接续立案查处一批渎职犯罪案件,平均每年立案3~4人,促进了司法权力的廉洁规范运行。
我们深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直接关系群众对执法司法的评价和信任。今后,我们将以更严的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刚性,守护好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以更优办案实效服务支点建设。
谢谢!
主持人:接下来发布典型案例。请杨晶晶女士介绍第一个案例。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杨晶晶:
案例展示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0日,金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折抵前期羁押157日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因其系怀孕的妇女,法院同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地为湖北省石首市。2023年3月8日金某某分娩产下一子,哺乳期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2024年2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其哺乳期即将到期且刑期未满,遂监督石首市社矫局提请收监,法院收到收监建议后仅出具了《收监执行决定书》,未补充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因金某某哺乳期到期而文书未送达,石首市社矫局于2024年3月7日为其办理了终止矫正手续。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检察院联系请求协助监督,法院于2024年4月8日送达了收监所需全部文书,但文书载明刑满日期仍为原判决确定的2024年4月15日,以此计算则金某某剩余刑期为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仅剩8天。石首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法院在决定收监执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刑期重新计算。金某某所判刑期为1年9个月,其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7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剩余未执行刑期为39天,自重新收监之日起算。而法院在下达执行通知书时,机械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余刑,致使金某某剩余刑期受文书送达日期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经多次与原审法院沟通无果,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石首市社矫局于2024年5月16日共赴上海,在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检察院协助下,召开检、法、司三方联席会议,会上三方就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时刑期的计算展开充分讨论,最终依法准确认定金某某剩余刑期为39天,自重新收监之日起计算。2024年5月20日,在石首市检察院监督下,金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刑期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6月27日止。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刑期计算检察监督。刑期计算关乎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注重对刑期计算的审查,针对被监督单位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查清和准确认定相关事实后,主动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使分歧尽早消解,共识尽快达成,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正,确保了实体正义、结果公正。二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在开展跨区域收监执行监督时,积极借助当地检察机关监督优势,整合司法资源与力量,通过异地协作联合办案破解地域壁垒,全面保障了刑事执行规范有序,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完毕,谢谢。
主持人:请唐丽君女士介绍第二个案例。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唐丽君:
案例展示2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沙市区检察院在走访企业时发现,荆州市某“湖北老字号”调味品公司因改革升级,出现了用工短缺的情况,影响了企业经营生产;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工作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就业困难现象,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工作开展。
沙市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2024年6月,沙市区检察院书面建议区司法局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同步开展监督。
建议发出后,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沙市区司法局与荆州市某某调味品公司建立的社区矫正就业帮扶教育基地正式挂牌,依托该基地,司法局建立“技能—岗位”对接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跟踪回访了解就业人员工作情况。针对试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身份歧视等问题,检察机关与司法局邀请人大代表开展实地监督,形成检察监督全程跟进、行政部门高效落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这些实践不仅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实用技能,更让他们在工作中重建自信,顺利融入社会。
截至2025年6月,已有四家企业加入帮扶基地建设,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试岗机会,在册400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共有52人接受培训,经过筛选有10人正式入职。
典型意义:
一是点面结合提供解决难题新思路。招工与就业难题是社会存在顽疾。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基础上,延伸监督触角,点面结合,发挥检察职能将相关问题结合考虑,为面临经营难题的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检察机关专项融入日常,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帮助特殊群体实现就业,获得有利就业条件,改善经济状况,有利于减少和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从小事出发,在积极开展优化营商专项行动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完毕,谢谢!
主持人:请段斯先生介绍第三个案例。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部主任段斯:
案例展示3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部署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将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情况纳入罪犯悔改表现认定范围,发现2名罪犯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而是先向法院缴纳罚金,存在履行顺序错误问题,决定扩大案件调查范围,全面摸排履行顺序错误线索。
江北地区检察院运用数字检察思维,建立案件数据库,从3000多个案件中,查找出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顺序错误案件20件,何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20名罪犯分别因实施盗窃、抢劫、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同时,还被责令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
这20名罪犯到监狱服刑后,只缴纳罚金,而未退赔损失,被害人被盗窃、抢劫,以及相关从事汽车租赁、消防器材销售、机电安装维修、连锁药房等受犯罪侵害企业被诈骗的钱财,均没有得到挽回。
江北地区检察院开展分类监督,加强与辖区监狱、罪犯服刑地法院、原判法院及其同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顺序应当坚持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的法律原则,而不是先收缴罚金。司法应体现国家不与百姓争利的原则。
江北地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相关法院将收取的罚金款项,全部转作退赔款,优先给付刑事案件被害人。帮助刑事案件被害方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促进了刑事案件退赔判项执行难的问题破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例被评为2025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例。
典型意义:
江北地区检察院从发现个案线索,延伸扩展至类案监督,在办理案件的基础上,还注重理顺和规范今后类似案件的办案机制。2024年6月,江北地区检察院联合法院、监狱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商讨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形成督促罪犯积极正确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操作办法,促进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
发布完毕,谢谢!
主持人: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
xxx报社提问:在案例1中跨区域协作上,此次监督实践为刑事执行监督带来了哪些可借鉴的经验?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杨晶晶女士: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本案中,石首市检察院通过与外省检察院建立“异地协助监督”模式,由本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联动异地检察资源开展调查取证、文书协调等工作,有效确保了收监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地域间隔导致的执行滞后,为破解地域壁垒提供了实战经验。同时,针对办案中出现的法律适用分歧或理解差异,主动召开“检、法、司”跨区域联席会议,集中三方就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专业论证,以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依据统一认识,有效避免了执行偏差,为跨区域协作中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示范。
主持人:请大家举手提问。
xxx报社:在案例2中,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守护民生民利?还有哪些方面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唐丽君女士:
答:感谢您的提问。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领域做出了诸多尝试,除了上述案例中向大家展示的与社区矫正机构、企业共同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基地,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紧迫的同时,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还可以聚焦养老金违规调整溯源治理,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养老保险对接调整工作,并通过沟通协调,构建养老金规范领取机制,堵塞养老金违规调整漏洞,致力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
主持人:请大家举手提问。
xxx报社:2021年12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3年5月,“两高三部一委”出台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请问江北地区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中,是怎样开展实质化审查工作的?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部主任段斯先生: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们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积极落实实质化审查要求。
一是实行每案全面审查。办理案件时,既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表现,也审查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特别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
二是加强重点人员审查。融入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扫黑除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大局,突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假暂”案件的审查,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严监督,切实防止将罪犯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杜绝“有钱人”“有权人”不主动退赃、不赔偿损失,还可以减刑、假释现象,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三是建立“十必谈”“三见面”制度。对减刑假释案件中罪犯跨监调动、考核加分多、证据存疑、频繁减刑、严重违纪、被控告举报等十种情形开展谈话,做实调查核实机制,增强案件审查亲历性。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找罪犯、监狱民警、医院诊断医师核实情况,委托法医开展鉴定,把准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案件公平公正。
荆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宣传科负责人史俊雅: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