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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荆州市物业收费政策。
来信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0:03 来信人市民
诉求人您好,《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时间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将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已达到交付条件新建物业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回复部门12345话务员组 回复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