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
资助内容:生活补助(为符合条件的幼儿补助保教费和伙食费)。
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一)免费教科书和免学杂费
资助内容:为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除学杂费。
资助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小学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特教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标准为寄宿生50%。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资助标准)。
(二)免学杂费
资助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免除学杂费。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参西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城)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二)免学费
资助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市以上新远城区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免除学费。
五、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1、《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
2、《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 市残联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教办[2020]22号)
3、各县市区制定印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确认的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
在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教育、人社部门。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门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