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什么?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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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处,当事人结婚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信息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可以在湖北省任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四)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六)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并能够证明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四)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