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具体要求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其中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精神病、智力残疾)的,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该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受理离婚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
受理离婚申请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温馨提示: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且印章一致;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内容增减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
家庭户的居民,需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需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完整,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上一致;婚姻状况与本人当前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内容为“已婚”或者“再婚”,不相符的请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损毁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代替身份证使用。
双方结婚证
温馨提示: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予以更正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2、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须书面说明;两本结婚证遗失、损毁或涂改的,需书面声明并提供盖原办证机关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者补领结婚证后方可受理。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按程序受理、发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当事人如果在在办理期内,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少,没有办理成功,可在办理期内再次来办理。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只能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相关问答
1、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电话
2、不小心将离婚证丢失,如何补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3、起诉离婚的手续是什么,后续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起诉离婚需要在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相关手续程序建议咨询当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