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职业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需求设立的社会福利制度,属于工资性补偿,覆盖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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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职业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需求设立的社会福利制度,属于工资性补偿,覆盖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情形。

参保要求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生育保险费用仍在缴纳中。
缴费要求
女职工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后,从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正常缴费;参保补缴时间不计算在内;缴费存在中断的,以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申领时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领生育津贴需在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完成。
免申即享政策
在荆州市内医保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医保直接结算分娩或流产医疗费用的,实行“免申即享”政策,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无需主动申请,医保经办机构会根据系统数据自动办理生育津贴。
其他要求
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因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休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退休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和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提交申请
1.“免申即享”:参加荆州市职工医保的在职的女职工,在荆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直接结算分娩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后,无需再单独申领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自动办理生育津贴核定拨付业务。单位需做好医保信息平台银行账号维护。其他情形需要申请。
线上申请
当您在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请登录“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点击“我要办”——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根据提示语“是否同意申领生育津贴,本次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能够查询到您的申领信息。”,选择“同意”与“不同意”。
1.选择“同意”——选择“生育结算月份”,根据所选择的生育结算月份,会展示相应月份的有效生育结算信息,参保女职工选择其中一条结算信息后弹窗提示:“请确认是否选择{医疗机构名称}+{医疗类别}+{生育日期}。”确认后需参保人填写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并提交。
若对展示的生育结算信息存疑或未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可点击“自行填报”,自行填写生育结算信息,根据网页提示上传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2.选择“不同意”——退出“生育津贴申报”模块。
线下申请
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门诊为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住院为出院记录等材料,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医保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审核流程
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不予受理。
费用核定与支付
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待遇标准计算生育津贴金额,并通过信息系统复核确认。完成生育津贴的结算和拨付。
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意事项
建议申请人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并根据当地医保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以确保顺利领取生育津贴。
进度查询
1.申请人可通过“鄂汇办”APP 或“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查询办理进度。
2.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办理结果。首页选择参保单位服务-更多服务-业务查询-单位生育津贴发放记录查询。
(特别说明:对于2025年6月13日前已申报的生育津贴按照原发放流程办理。)
社保卡或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身份验证和银行账户信息确认。
出院记录(住院)或门诊病历(门诊)
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证明生育医疗费用。
待遇享受人(或单位)银行账户资料
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名称及账号,用于资金拨付。
荆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特殊情况材料
流产/绝育手术需提供手术记录。
生育津贴的申领方式是什么?
女职工在荆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分娩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后,无需申领,实行“免申即享”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自动核定并拨付生育津贴。对于在荆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生育津贴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符合缴费和待遇享受条件,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支付的,按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顺产为128天,难产为143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15天,4个月以上流产(含4个月)42天。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文件规定,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含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