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发放给患有身体、智力或精神方面的永久或长期功能障碍、导致生活自理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限的人群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旨在确认残疾人的身份,并为他们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
残疾人证,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发放给患有身体、智力或精神方面的永久或长期功能障碍、导致生活自理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限的人群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旨在确认残疾人的身份,并为他们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一、办理条件
未持有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主选择前往户籍或长期居住地残联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长期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户籍地申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未持有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户籍或长期居住地所在残联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2.受理
残联组织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评定
残联审核后,申请人携带《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及病历、病史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4.公示、审核
残联组织对申请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应当中止办证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5.证件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残联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系统进行审核办理残疾人证。打印证件由邮寄或街道残联领回残疾人证并组织发放。
四、办理时限
最快10个工作日
一、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二、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1.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级别 | 视力、视野 |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三级 | 0.05~<0.1 |
四级 | 0.1~<0.3 |
2.听力残疾分级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2.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2.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分级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3.1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2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3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3.4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4.肢体残疾分级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
4.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4.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4.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级别 | 智力发育水平 | 社会适应能力 | ||
发育商(DQ) 0~6岁 | 智商(IQ) 7岁及以上 | 适应行为 (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及以上 | |
一级 | ≤25 | <20 | 极重度 | ≥116分 |
二级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三级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四级 | 55~75 | 50~69 | 轻度 | 52~95分 |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 ||||
6.精神残疾分级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6.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6.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6.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6.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残疾分类代码如下。
代 码 | 名 称 |
611 | 视力残疾一级 |
612 | 视力残疾二级 |
613 | 视力残疾三级 |
614 | 视力残疾四级 |
621 | 听力残疾一级 |
622 | 听力残疾二级 |
623 | 听力残疾三级 |
624 | 听力残疾四级 |
631 | 言语残疾一级 |
632 | 言语残疾二级 |
633 | 言语残疾三级 |
634 | 言语残疾四级 |
641 | 肢体残疾一级 |
642 | 肢体残疾二级 |
643 | 肢体残疾三级 |
644 | 肢体残疾四级 |
651 | 智力残疾一级 |
652 | 智力残疾二级 |
653 | 智力残疾三级 |
654 | 智力残疾四级 |
661 | 精神残疾一级 |
662 | 精神残疾二级 |
663 | 精神残疾三级 |
664 | 精神残疾四级 |
671 | 多重残疾一级 |
672 | 多重残疾二级 |
673 | 多重残疾三级 |
674 | 多重残疾四级 |
根据2011年5月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这是现行残疾评定残疾分类和分级唯一标准,与其它残疾标准不互通。目前残疾人证只办理六个类别的残疾,每类残疾四个等级:头部包含两个残疾:智力和精神,眼睛为视力残疾,耳朵为听力残疾,嘴巴为言语残疾,双手双脚为肢体残疾。所以心脏病、肝脾肾胃肺等内脏器官损伤、摘除或癌变等都不属于办理残疾证的范围。
如果一个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残疾称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等级以较重残疾等级来确定。比如申请人同时确定为听力一级和肢体三级残疾,那他最终等级为多重残疾一级。
1、残疾证颜色的说明
残疾证分为绿本和红本,视力残疾人为红本,其它类别为绿本,多重残疾中只要有一个类别为视力残疾,多重残疾人证需用红本打印。
2、残疾证编号的说明
残疾证编号一般为20位数字,前18位数为身份证号码,第19位为残疾类别编码(视力为1,听力为2,言语为3,肢体为4,智力为5,精神为6,多重残疾为7),第20位为残疾等级。若残疾人证件遗失补办申请后,原有的20位残疾证号会变成22位的残疾证编码,在后面显示B1的符号,若补办两次则会显示B2,依此类推。打个简单的比方:一个没有补办的残疾证号人421081198202113400 11,从后两位数就可以明白这个残疾人是视力残疾一级,如果这个残疾人证件遗失,补办一次后残疾证号就变成421081198202113400 11B1,如果补了两次就变成421081198202113400 11B2。
(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需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法院判决书、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户籍地不在本市申请人需提供此证件,本市户籍申请人无需提供此证件)。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核发残疾人证将经过申请、受理、评定、公示、审核批准、发放存档六个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残联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残疾人证新办、到期换证、等级变更或迁移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残疾类别和等级变更需办证满一年后才可申请。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受理:市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资料不真实者,不予受理。
评定:依申请人到指定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评定机构按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结论,评定医生签署评定结论并签名,评定表加盖评定机构公章
公示: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
审核:市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所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市残联予以批准,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打印残疾人证,并在持证残疾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发放:本户籍的申请人,市残联将根据申请人意愿,通过邮寄、集中派送到乡镇(街道)便民窗口或者是家属凭相关证件直接到市残联办证大厅领取这三种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经常居住于本市的申请人,其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残疾人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到申请人指定地址,费用采用到付方式由申请人承担。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评定要求及流程与残疾人证新办及变更流程一致,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将在系统中注销其残疾人证。
一、办理条件
1.身份证、户口簿、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
2.《残疾证》1张两寸免冠白底彩照。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批准残联自收到遗失说明次日,发布残疾人证遗失声明并宣布作废。自发布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后,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三、受理部门
村(社区)、镇(街道)、县(市、区)残联
四、办结期限
自发布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后,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
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办理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行“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