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
申报材料
申请方式
办理地点
低保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办理条件

1)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人员(以下简称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救助标准

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地低保要求的,可申请低保。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0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标准为85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为680元/人·月。


救助方式

(1)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2)单独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

3)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低保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在调查核实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申请家庭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予配合。

3)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申请方式

向办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鄂汇办”APP网上申请。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向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低保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如实提供信息: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能面临取消低保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等处罚。

关注政策变化:低保政策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因此,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政策变化。

保持联系畅通: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保持联系畅通,以便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能够及时与其沟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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