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申请方式
申报材料
救助方式
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向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申请方式

向办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网上申请。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救助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月分别下拨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发放给对象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办理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标准用于提供照料服务。具体如下:

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60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710元/人·月;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39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280元/人·月;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39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为1380元/人·月;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为2731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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