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条件
医疗救助具体内容
医疗救助申请材料
医疗救助的申请流程
医疗救助的报销范围
医疗救助的办理时间
荆州市医疗救助的办理地点

医疗救助对象条件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医疗救助具体内容

参保资助 仅针对城乡居民医保,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相关政策获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为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在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限额内进行救助,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

住院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100%和70%的比例予以救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1500元,救助比例分别为70%和6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目前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目前为7000元,救助比例为50%。门诊慢特病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限额8万元,其中门诊慢特病救助年度限额为1万元。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按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依申请救助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

医疗救助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户籍所在地

医疗诊断证明: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资料,需明确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等信息,如患有多种疾病,应提供所有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

费用发票:医院开具的原始医疗费用发票或结算单,包括住院发票、门诊发票等,发票需清晰显示费用明细、就诊时间等内容

医保报销凭证:已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的,需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证明已报销的金额和范围

不同救助对象补充材料

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特困供养身份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确认其低保身份

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提交家庭收入证明,如家庭成员的收入流水、工资单、失业证明等,证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如家庭银行存款、车辆、住房等财产状况说明,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便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


医疗救助的申请流程

申请

提交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如《荆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准备材料: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医保报销凭证等基本材料,以及特困供养证、低保证等能证明救助对象身份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与审核

受理: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于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的申请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并出具审核意见6。

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与公示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示:对拟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救助对象;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救助金发放

发放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等社会化方式发放至救助对象的指定账户,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救助对象手中。

湖北省荆州市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湖北省荆州市的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为100%;住院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且不设起付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为70%;住院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为60%;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为60%,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为50%;住院救助的起付标准为7000元,救助比例为50%。

此外,对于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医疗救助的报销范围

参保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资助,具体为: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门诊慢特病救助

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

住院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100%和70%的比例予以救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1500救助比例分别70%和6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7000元,救助比例为50%。门诊慢特病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限额8万元,其中门诊慢特病救助年度限额为1万元。

依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按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医疗救助的办理时间

常规情况

申请阶段:申请人准备材料并提交申请,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这个过程通常需要5至10天左右。

审核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一般需要15天左右,包括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审查、公示等程序。

民政部门复核审批,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主要对提交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救助金发放阶段:审核通过后,救助资金一般会在10天内发放到账,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

特殊情况

材料问题: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需补充或重新提交,会使办理时间延长,补充材料的时间通常在10个工作日左右。

调查情况:如果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病情等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时间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15个工作日甚至更长。

其他因素:如遇到资金调拨、系统故障,或申请人数过多、工作人员不足等,也会导致办理时间延迟。


荆州市医疗救助的办理地点

医保经办机构

荆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位于荆州区沙市区明珠大道21号市民之家B区,电话0716-8256337(异地就医)、0716-8258377(慢性病)、0716-82524024.

沙市区医保服务中心:在沙市区东岳路15-1号,电话0716-856131148.

荆州区医保局:位于荆州区育才巷15号,电话0716-842100648.

公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地处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122号,电话0716-51563374.

监利市医疗保障局:位于监利市玉沙大道122号,电话0716-32791724.

江陵县医疗保障局:在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北)64号,电话0716-473236748.

开发区医保局:位于荆州开发区豉湖路58号,电话0716-821566048.

石首市医疗保障局:地处石首市绣林大道141号,电话0716-729823748.

洪湖市医疗保障局:位于洪湖市沿河西路特1号,电话0716-242823548.

松滋市医疗保障局: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47号,电话0716-622177048.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受理和初审等工作510.

民政部门: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通常设有专门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窗口,负责社会救助等相关工作,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可前往申请救助2610.

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地区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有专门的医保窗口或大病救助服务窗口,患者在就诊期间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并提交申请材料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可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帮助患者了解大病救助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