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贯彻落实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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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人员及规模;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

(四)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五)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网站、新媒体、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等平台或者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处理,60日内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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