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26 14:46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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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荆州水务集团、荆州天然气公司、津江天然气公司、荆州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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