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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集意见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1-08-21 11:51

来源: 荆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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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步书面征求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及各地各部门等共45家单位的意见。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各功能区的意见建议。经统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各地给部门共提出32条修改意见,已采纳20条,不予采纳12条。具体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后。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理由

1

石首市政府

一、第三十条第五款合法性审查机构后加“或本单位法律顾问”。
二、第三十二条将“应当”改为“根据需要”。

第一条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国务院《条例》第28条规定为“应当”

2

松滋市政府

对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协作),建议修改为先向政府报告后再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不采纳。理由:主要是先建立机制。

3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中增加“决策内容的公平竞争性和决策内容的廉洁性”并以市场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为准。

不采纳。理由:第十一条、三十四条已予规定。

4

沙市区政府

一、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的召开的公告时间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未明确规定,提前30天公告时间太长,影响决策草案制定的时间和效率,建议缩短公告期。
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属于决策草案的形成的内容,建议放在第二章。

第一条、第二条均已采纳,将“30日”修改为“15日”。                                 

5

公安县司法局

一、建议将“第一章”修改为“第一章 总则”;“国令”修改为“国务院令”。
二、第四十七条建议将“程序”二字去掉。

第一条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条款表述与国务院《暂行条例》第42条表述一致。

6

监利市政府

一、该程序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其中具体表述内容可作如下修改:
1)建议将“第一章”修改为“第一章 总则”;
2)第二条:“市政府”应为“市人民政府”,可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3)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社会管理”可修改为“社会治理”;
4)第七条已出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名称,在第十条中的“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厂、第三十八条中“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厂可前移至第七条;
5)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按照有关规定”可删除;
6)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决策事项...等多种方式”
可修改为“根据决策事项......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7)“第十三条第四款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
事项。”可修改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
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
9)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可修改为“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10)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决策事项草案”、”决策事项”应当都为“决策草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均已采纳。      第三条不采纳。理由:国务院《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表述。 第六条不采纳。理由:语意完整。                 

7

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四)财政金融风险...... ”增加“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已采纳

8

市地方金融局

一、第一条(目的)(国令713号)建议修改为(国务院令第713号)
二、第四条(决策事项范围)建议增加一条“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第五条 (基本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建议修改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四、第九条(决策启动)第二款“(二)市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建议修改为“(二)市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五、第十二条(协商协调)“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建议修改为“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决定,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六、第三十五条(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建议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出台。”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均已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规定》第四条已有兜底条款。  第五条不采纳。理由:给制度预留一定的空间,可能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
第六条不采纳。理由:原表述语义已经很完整。

9

市人大法工委

一、第八条第二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事项,要同步公布调整的原因。
二、第三十条中的“决策事项草案”与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的“决策草案”所指是否相同,若相同表述应一致。
三、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决策事项制定”,建议修改为“决策事项提出”,制定的是法律、文件,提出的是事项。
四、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出现两次行政首长、一次市政府行政首长,所指都是市政府市长,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应一致。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修改意见采纳。

10

市发改委

一、对于涉及政府制定价格的内容,修改意见如下:增加:“涉及政府制定价格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执行”,“涉及制定价格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执行。”                      
二、建议第四条增加公共安全事项,包括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
三、施行日期建议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不采纳。理由:第15条第二款已明确特殊情形按部门法执行。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第四条(二)(五)均有提及;第二十五条也有涉及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条不采纳。理由: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11

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12

高新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13

荆州区政府

无修改意见


14

江陵县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15

洪湖市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16

市大数据局

无修改意见


17

市民宗委

无修改意见


18

市人防办

无修改意见


19

市卫健委

无修改意见


20

市总工会

无修改意见


21

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22

市统计局

无修改意见


23

市水利和湖泊局

无修改意见


24

市人社局

无修改意见


25

市资规局

无修改意见


26

市城管执法委

无修改意见


27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无修改意见


28

市民政局

无修改意见


29

市科技局

无修改意见


30

国调队

无修改意见


31

市生态环境局

无修改意见


32

市市场监管局

无修改意见


33

市住建局

无修改意见


34

市经信局

无修改意见


35

洪湖保护局

无修改意见


36

市商务局

无修改意见


37

市交通运输局

无修改意见


38

市农业农村局

无修改意见


39

市文旅局

无修改意见


40

市教育局

无修改意见


41

市税务局

无修改意见


42

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


43

市医保局

无修改意见


44

市纪委

无修改意见


45

市政协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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