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步书面征求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及各地各部门等共45家单位的意见。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各功能区的意见建议。经统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各地给部门共提出32条修改意见,已采纳20条,不予采纳12条。具体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后。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理由 |
1 | 石首市政府 | 一、第三十条第五款合法性审查机构后加“或本单位法律顾问”。 | 第一条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国务院《条例》第28条规定为“应当” |
2 | 松滋市政府 | 对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协作),建议修改为先向政府报告后再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 不采纳。理由:主要是先建立机制。 |
3 |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对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中增加“决策内容的公平竞争性和决策内容的廉洁性”并以市场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为准。 | 不采纳。理由:第十一条、三十四条已予规定。 |
4 | 沙市区政府 | 一、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的召开的公告时间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未明确规定,提前30天公告时间太长,影响决策草案制定的时间和效率,建议缩短公告期。 | 第一条、第二条均已采纳,将“30日”修改为“15日”。 |
5 | 公安县司法局 | 一、建议将“第一章”修改为“第一章 总则”;“国令”修改为“国务院令”。 | 第一条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条款表述与国务院《暂行条例》第42条表述一致。 |
6 | 监利市政府 | 一、该程序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均已采纳。 第三条不采纳。理由:国务院《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表述。 第六条不采纳。理由:语意完整。 |
7 | 市财政局 | “第二十五条(四)财政金融风险...... ”增加“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 已采纳 |
8 | 市地方金融局 | 一、第一条(目的)(国令713号)建议修改为(国务院令第713号) |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均已采纳。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规定》第四条已有兜底条款。 第五条不采纳。理由:给制度预留一定的空间,可能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 |
9 | 市人大法工委 | 一、第八条第二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事项,要同步公布调整的原因。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修改意见采纳。 |
10 | 市发改委 | 一、对于涉及政府制定价格的内容,修改意见如下:增加:“涉及政府制定价格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执行”,“涉及制定价格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一条不采纳。理由:第15条第二款已明确特殊情形按部门法执行。 第二条不采纳。理由:第四条(二)(五)均有提及;第二十五条也有涉及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条不采纳。理由: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
11 | 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 无修改意见 | |
12 | 高新区管委会 | 无修改意见 | |
13 | 荆州区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14 | 江陵县司法局 | 无修改意见 | |
15 | 洪湖市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16 | 市大数据局 | 无修改意见 | |
17 | 市民宗委 | 无修改意见 | |
18 | 市人防办 | 无修改意见 | |
19 | 市卫健委 | 无修改意见 | |
20 | 市总工会 | 无修改意见 | |
21 | 市应急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
22 | 市统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23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无修改意见 | |
24 | 市人社局 | 无修改意见 | |
25 | 市资规局 | 无修改意见 | |
26 | 市城管执法委 | 无修改意见 | |
27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
28 | 市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29 | 市科技局 | 无修改意见 | |
30 | 国调队 | 无修改意见 | |
31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
32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33 | 市住建局 | 无修改意见 | |
34 | 市经信局 | 无修改意见 | |
35 | 洪湖保护局 | 无修改意见 | |
36 | 市商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
37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修改意见 | |
38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修改意见 | |
39 | 市文旅局 | 无修改意见 | |
40 | 市教育局 | 无修改意见 | |
41 | 市税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
42 | 市公安局 | 无修改意见 | |
43 | 市医保局 | 无修改意见 | |
44 | 市纪委 | 无修改意见 | |
45 | 市政协 | 无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