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未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
(2)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已经开工建设(相关文件允许的除外)。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价导则等的要求。
(4)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以欺骗等方式通过审批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自行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编制质量承担责任。环评文件在审批后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