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证办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保持税制稳定、合理减轻税负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