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形态作出限定,但是投资形态往往属于水平管理措施,国际上通常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或者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企业形态上放宽到何种程度,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传统。就目前而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业合作社有其独特的国情背景,近期内预计不会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但这并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准入的相关待遇,只是投资形态的选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