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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新十条”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09 08:32

来源: 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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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文件精神,继2022年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黄金十条”后,近日,荆州住房公积金发布“新十条”,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中的民生保障作用,更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公积金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公积金缴存限制、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拓宽了公积金惠民服务项目。同时,优化了服务网点,在荆州城区合作银行网点内设立专门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更加方便市民就近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在扩大制度惠及面上,荆州市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县城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荆州市市辖区内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荆州市将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及缴存地限制,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及缴存地限制,且享受本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此外,荆州市将放开下岗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条件,户口在荆州本地,下岗失业或离职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保留下岗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的政策)。

在拓展公积金使用范围上,荆州市将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新十条”规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大病医疗。

在持续减轻群众负担上,“新十条”也有新做法。荆州市将进一步放宽“商转公”限定条件,在此前实行的“商转公”政策基础上,将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早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放宽到不晚于商业贷款发放时间两年内,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期房和现房均可办理“商转公贷款”,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值得一提的是,“新十条”对刺激荆州房地产市场、加力支持住房消费起到重要作用。将实行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缴存人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荆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不向第三套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此外,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房时,将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在此前“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限制,缴存人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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