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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评估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1 08:39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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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2009年鄂教规1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三点:(3)评估认定。申报三级、二级、一级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申报市、州级示范的幼儿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申报省级示范的幼儿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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