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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重大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8〕45号

发布时间:2018-11-13 15:25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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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重大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荆州市重大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3日

荆州市重大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49号)等精神,为简化审批流程,充分调动县(市、区)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荆州市重大产业基金管理方式由市级受托集中管理转变为县(市、区)自主依规使用。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荆州市的湖北“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辖内重点企业发展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得用于市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等。对失信企业、风险企业不得投放。

第三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决策,及时对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调度资金。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财政局将重大产业基金纳入本级财政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单账核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企业情况制定具体规则,建立分配科学、运行规范、风险可控、安全高效的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大产业基金使用周期为3年,在未调整资金使用额度的情况下,随还随调度。

第六条重大产业基金原则上采用滚动使用方式,对企业实行短期调度(期限不超过1年)。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或者用于为企业续贷“过桥”周转。为确保资金“调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各地应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管理、担保公司担保、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第七条接受重大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县(市、区)到期未归还资金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调度资金中直接抵扣,并报请市政府相应调整重大产业基金使用额度。

第九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鉴于市场风险不可完全防范,对于非主观原因和道德风险形成的逾期资金,在工作尽职的前提下,依据《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荆办发〔2017〕2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容错纠错。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调度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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