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不服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4:48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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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8晚,雷某驾驶小型轿车被荆州市交通警察中队查获雷某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9月,雷某到荆州市交通警察中队接受处理。因雷某曾于2018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雷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雷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雷某到荆州交通警察中队接受处理,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超过法定处理时间,属于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对雷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未减损雷某的实体权益,决定确认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行政复议机关同时对雷某进行了释法说理,雷某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典型案例。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当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应综合行政行为实体结果的正当性、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度等因素予以裁量行政复议机关对超期处罚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既督促行政机关依照法程序行使权力,又实质性解决了案件争议,同时还兼顾了行政效率原则,避免无意义的程序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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