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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发〔2016〕12号)

发布时间:2016-07-09 16:07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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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0日

    荆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环境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标”的三维纲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加强荆江大堤、荆南四河、沮漳河、东荆河和四湖流域整治,洪湖、长湖等湿地保护和修复,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把荆州打造成为“城绿水清、人水和谐”的亲水之城、长江中下游的绿色明珠,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江汉平原水生态文明。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5.7%(运粮湖同心队断面水质达到Ⅴ类要求,其中,氨氮浓度≤3.5毫克/升、总磷浓度≤0.5 毫克/升),无其他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市级和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防治思路

    以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将水体治理任务分成“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等四个方面,依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治污水:一是恢复功能。加大四湖总干渠综合整治力度,通过建立治理协调联运机制、关停并转污染严重企业、强化工业废水处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大生态补水力度、清理淤泥等措施,控源减排、强力施治,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二是消减黑臭水体。以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主要水体为重点,综合截污清淤、生态修复、河湖连通等工程措施和水环境监管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水环境问题。

    保江水:一是维护优良水质。以水资源环境承载作为荆江城镇带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优化长江、松滋河、虎渡河等沿江(河)产业布局、强化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持续削减污染物总量,维护现状优良水质。二是防范水环境风险。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等各类风险源的防控,协同推进船舶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保障饮用水安全。

    净湖水:一是保护湖泊生态功能。加强重点湖泊群湿地的保护和修复,维护良好生态功能;二是保障湖库饮水安全。重点保护涉及饮用水源的湖泊、水库,确保供水安全。严格落实保护优先、防控并举,严控各种开发活动,全面治理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完善周边及上游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强化氮磷控制,切实改善支流水质,确保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优良。

    促节水: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推进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市生活节水,依据科学调度对水资源实行“一盘棋”管理。

    三、任务安排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加强日常督查与检查,对全市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或关闭。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制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现状水质超标区实施减量置换,以下同)。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确保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所有已批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聚集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提标改造。重点推进荆州城区草市、城南、红光污水处理厂系统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长江干流、目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域以及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市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编制城区生活污水雨污分流规划,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与削减效益,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洪湖、长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水产养殖应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优先在洪湖、监利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县(市)建设一批清洁水产养殖基地。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洪湖湿地局参与)

    (3)控制农业种植面源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650个建制村的连片整治,建成200个美丽宜居村庄。(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参与)

    (5)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因地制宜推行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到2020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参与)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全市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建立海事、港航、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0年底前,其他船舶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荆州海事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参与)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以荆州城区为主要港区,石首、洪湖两个重要港,松滋、公安、江陵、监利4个一般港区为重点,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等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荆州海事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参与)

    (二)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5.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湖流域、水质较好湖泊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长江干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参与)

    (2)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7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编制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优先实施市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全面完成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现有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6.调整产业结构。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行政管理法规处理;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引导企业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改造升级;对未完成国家、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参与)

    (2)严格水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参与)

    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参与)

    (2)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参与)

    8.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2)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9.保障饮用水安全。

    (1)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参与)

    (2)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市卫计委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2016年起,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负责)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参与)

    (4)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善中心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供水功能;2025年底前,各县(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参与)

    (5)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参与)

    10.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1)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以长江等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市河流优良水体比例。以沿江城市(镇)为重点,推进实施长江中下游、荆南四河、沮漳河、东荆河、四湖流域和洞庭湖流域(荆州涉及区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在重点流域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对重点防控工业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对重点流域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在洈水水库库区及上游流域重点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人类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针对总磷监测指标已经超标的湖泊,对其沿岸设置总磷特别排放限值,严格环保准入,优化涉磷产业结构,推行涉磷企业深度治理。

    鉴于四湖总干渠水质较差,新滩、运粮湖同心队断面水质超标,根据《四湖总干渠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底前荆州开发区必须建成集中式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速度,特别是西干渠以西和沙北新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加强对四湖总干渠沿线、洪湖、长湖(荆州辖区)水域周边企业点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时落实区域水体生态补水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切实防止水葫芦、水花生等对水域水质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外来入侵物种扩散,推进长湖(荆州辖区)、东荆河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加大流域沿线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覆盖建设力度,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使四湖总干渠、洪湖、东荆河监测断面达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参与)

    (2)建立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流域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上游地方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尤其是供水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水质或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水环境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参与)

    (3)加强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湖泊水库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

    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洪湖湿地局参与)

    (4)提升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以现状Ⅳ类—Ⅴ类未达标断面为整治重点,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确保考核断面按期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5)深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的治理。以四湖总干渠等劣Ⅴ类水体为整治重点,实施劣Ⅴ类水体消除工程(其中,至2020年运粮湖同心队断面氨氮≤3.5毫克/升,总磷≤0.5毫克/升,其他指标为Ⅴ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11.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危化品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是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未安装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设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参与)

    12.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全市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2017年,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13.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1)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全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保护洪湖、洈水等重要湿地。继续申报及建设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不断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治理污染和净化水质,恢复湿地功能。到2017年,完成洪湖等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积极开展湿地自然保护、湿地公园建设,使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趋势有效缓解。(市林业局、市洪湖湿地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

    (2)保护珍稀动植物。重点加强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加强洪湖、长湖等重要湖泊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长江干流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挖沙采砂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落实《湖北省水生生物增值放流管理暂行办法》,在长江重要一、二级支流,开展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14.严控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1.10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参与)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参与)

    15.提高用水效率。

    (1)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强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参与)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参与)

    (4)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以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16.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负责)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17.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根据全市地表水各考核断面划定控制单元,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各地要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全市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断面,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控制单元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18.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依据,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将四湖总干渠总磷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19.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重点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按照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长江干流沿江县(市、区)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参与)

    20.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排查企业排污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动态管理制度。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时限,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参与)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2.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3.加大执法力度。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参与)

    (3)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24.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2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5号),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参与)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26.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27.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目标考核。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绩考办参与)

    (2)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2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文新广局参与)

    29.加强社会监督。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30.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体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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