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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水域水污染防治河湖库长划分方案

发布时间:2016-11-29 16:11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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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讲话精神,为贯彻李书记、杨市长在湖北日报发表的《保护长江生态推进绿色发展》的文章精神,进一步加大长江流域荆州段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原则

    全市共有长江干支流6条,湖泊184个,各类水库119座。现对其中国家和省考核我市的14个断面涉及的河流湖泊、水域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且具有综合功能的湖泊和城区黑臭水体涉及的河流、湖泊及大中型水库,设置河湖库长。河长、湖长、库长均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黑臭水体按照住建部门确定的河湖长设置。

    1.重点河流:长江荆江段、四湖总干渠、西干渠、豉湖渠、沮漳河、东荆河、松滋河、藕池河、虎渡河、护城河、荆沙河、荆襄内河。

    2.重点湖泊:洪湖(洪湖市)、长湖(荆州市)、菱角湖(荆州区)、小南海(松滋市)、王家大湖(松滋市)、崇湖(公安县)、淤泥湖(公安县)、牛浪湖(公安县)、玉湖(公安县)、陆逊湖(公安县)、天鹅湖(石首市)、上津湖(石首市)、天星湖(石首市)、中湖(石首市)、鸭子湖(石首市)、老江湖(监利县)、东港湖(监利县)、西湖(监利县)、太师渊(沙市区)、范家渊(开发区)。

    3.重点水库:洈水(松滋市)、太湖港(荆州区)、北河(松滋市)、南河(松滋市)、文家河(松滋市)、卷桥(公安县)、沙港(荆州区)、张家山(荆州区)等水库。

    二、治理目标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到2020年,除洪湖和洈水水库要达到Ⅱ类,沮漳河达到Ⅳ类,四湖总干渠沙市区至江陵县段达到Ⅴ类(其中氨氮≤3.5mg/L,总磷≤0.5mg/L)外,其余河流湖库水体水质均要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划达标率100%,重点河流湖库污染排放总量、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工作措施

    1、强化水体保护责任。水体所在辖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水质达标第一责任人,实行领导包推进、地区包质量、部门包责任。

    2、以“五城同创”活动为契机,通过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用国家级的标准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为长江水生态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3、加大治理力度,大力开展“三污同治”和土壤污染治理,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河流湖库,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

    在工业污染防治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化和减量化。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强化环境执法。

    在生活污染防治上,加快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和提标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城市、县城分别达到95%、85%。

    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上,全面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减量施用、乡镇污水处理和农村垃圾收集处置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序完成洪湖、长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到2020年,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建设和运行乡镇污水处理厂,到2020年,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般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4、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沿江码头和违章建筑,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5、促进水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水生态综合治理,尽快实施河湖连通、沟渠清淤、湿地恢复、截污治污、生态防护等修复工程,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恢复河流湖库水生态系统。

    四、考核机制

    河流、跨界的湖泊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将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断面对比,若各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其他湖泊水库按照其功能水质要求考核。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

    1、考核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2、考核对象:河湖库所在行政辖区各级人民政府。

    3、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一次。

    4、考核方法:实行一河(湖、库)一考核,按水功能区划,制定年度水质目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5、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综合考核体系,并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水质目标无法达到,追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湖长”、“库长”、“河长”的相应责任,并实行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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